公安专业科目考前疑问解答,你会吗?
大家马上就要上考场啦,但有些童鞋部分疑问还没有得到解决。今天小编结合平时答疑的情况,梳理了一些大家疑问较多的问题,统一在此发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文章较长,请耐心阅读。
1
向治安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直接开除吗?
答: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根据此规定,需要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才给予开除处分,而治安违法嫌疑人违反的法律规范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根据法条的理解,不宜将犯罪嫌疑人扩大理解为包含治安违法嫌疑人,故此条不适用向治安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
2
治安案件中,传唤的依据需要不需要告知被传唤人家属,还是只要把原因和处所告知家属就行了?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根据上述规定,告知被传唤人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家属原因和处所。
3
开枪造成人员伤亡之后,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检察院还是监察委?
答: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第2款规定: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根据上述规定,因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属于现行有效的法规,而检察院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此规定,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而非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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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于家庭暴力警情,民警出警后要不要传唤当事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可以处理吗?
答:首先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家暴警情处置在公安联考中也会经常涉及。其次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第16条第1款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现场可以进行调解的,可以现场予以调解。如果确实有伤情,现场调解不成的,可以将加害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询问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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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安机关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还是必须告知当事人自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当事人自己去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两种情况下,公安等机关可以代为申请,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6
请问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是一个措施吗?属于什么种类行政措施?还有暂扣驾驶证属于什么种类行政措施?
答:这个问题简单来说,就是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暂扣驾驶证属于什么样的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责令停业整顿属于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公法[2010]484号),责令停业整顿是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属于可以独立适用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暂扣驾驶证均属于行政处罚。
7
新冠疫情情境下,如何认定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1.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注意疑似病人需要造成新冠传播的危害后果)
2.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8
面对谣言,调查事实后,是先公布还是先处罚人员?
答:面对谣言,需要及时查清事实,及时公布消息回应社会关切,至于先公布还是先处罚,规范未作规定,实践通常做法需要先进行处罚,再对外公布消息,因为处罚内容也是公布的内容之一,比如经常看到涉疫的一些警情通报,已对某人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这里就是先进行处罚再对外公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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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对于治安调解完毕,且当事人履行了赔偿协议,事后受害人反悔,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此时,公安机关能不能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5条第1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已经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通过调解的方式予以结案。当事人不服该调解协议,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引起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本身就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此有异议,可以告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仅限于引起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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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鉴定需要计入办案时限?
答:这个问题分为刑事和行政,在刑事诉讼中,只有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时限,其他鉴定均计入办案时限。在行政案件中,所有的鉴定均不计入办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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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是书证吗?治安管理处罚中,检查必须有见证人吗?
答:作为马上就要上考场的问出这个问题,小编对你还是比较担忧的,连最基本的证据分类都没有弄清楚,当然不是打击,是希望能够对自己有个清醒的认识,脚踏实地,实事求是。
第一个问题:以行政案件为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6条第1款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制作的《询问笔录》,那属于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询问证人或者被侵害人制作的《询问笔录》,那属于被侵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第二个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5条第2款规定: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根据此规定,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二者有一个在场即可。当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检查笔录需要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字。这里的规定和《程序规定》有所冲突,但根据立法精神,检查时,如果被检查人在场,有被检查人全程见证、监督,也就没有必要使用见证人,如果被检查人不在现场,那么邀请见证人全程见证是必要的措施,所以小编个人倾向于二者属于择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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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不服不予回避决定,是否能申请复议?刑事案件中,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刑事复议、刑事复核吗?
答:第一个问题:不能申请复议。行政案件中,单纯的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以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后,以应当回避未回避为由(程序违法),对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个问题:刑事案件中,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刑事复议,但不能申请刑事复核。
这提醒我们,如果考试涉及到此知识点,需要大家先区分清楚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然后调动相应的知识点去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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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报警,是转接还是通报?
答:应当通报。
报警人不在案发地,向案发地报警:案发地110应问明情况,派警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向报警人所在地核实报警人情况;
报警人不在案发地,向本人所在地报警:所在地110应问明情况,通报案发地110,案发地110应派警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向报案人和报案人所在地110反馈;
报警人在案发地,但是由于技术原因,导致信号转入非案发地110服务台:接到报警的110服务台应问明情况后及时通报案发地110,案发地110立即派警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向报案人和非案发地的110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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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奖励、集体奖励的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分别由谁授予?
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根据最新版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6年1月1日实施)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部的批准权限:
(一)全国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奖励,其中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公安部审批;
(二)省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奖励;
(三)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奖励。
第十四条 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
(一)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
(二)市(地)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三)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第十五条 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第十六条 经公安部批准,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个人记一等功,可以由所在省级公安机关办理;经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县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集体和个人嘉奖,可以由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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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这块儿可以讲一下吗,复议机关这块儿很乱?
答:可以看下面的图片,精讲精练P3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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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作出的决定种类越权,诉讼告派出所还是所属公安机关?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第20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根据上述规定,派出所种类越权,行政诉讼被告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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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成年后能否考公务员或者考警察?
答:第一,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根据《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根据上述两条,该未成年人不会受到司法的追溯,也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单纯就此条件而言,不属于《人民警察法》或《公务员法》的禁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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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在现场是扣押还是收缴?
答:这个问题小编的建议是扣押,现场查获毒品。不能证明其他违法行为,至少有一个兜底的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已经涉嫌治安违法,需要作为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应当予以扣押,收缴是作出处罚决定时,采取的法律措施。另,毒品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也不存在当场收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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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受过刑事处罚政审的问题,是否家庭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就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答: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9条之规定: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被考查对象家庭成员具有上述(一)至(三)条情形,不得确定为拟录人员。第(四)项属于兜底条款,不用在意。也就是说,不是家庭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就不得确定为拟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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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紧急征用和优先使用?
答:第一,紧急优先,使用前提是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紧急征用,使用前提是紧急处置暴力犯罪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追捕逃犯、抢险救灾。
第二,紧急优先,对象是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优先通行、优先使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或建筑物;紧急征用,对象是人员、物资、场所。
第三,紧急优先,主体是公安民警,紧急征用,主体是公安机关。
最后,根据小编对所有联考试卷进行研究,考试从来没有考查二者的区分,如果实在弄不清楚不用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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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团籍可以担任人民警察吗?
答: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8条之规定:考察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三)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四)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六)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八)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九)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十)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一)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十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者公众的;
(十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十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十五)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六)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十七)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十八)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十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二十)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十一)其他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
根据上述规定,被考察人被开除团籍,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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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问作出某决定或行为的依据,感觉容易混淆人民警察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
答:这是个常考的知识点,考查对法条的熟悉程度,如果实在拿不准,一般选择《人民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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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抓嫖抓赌的,带回派出所可以带手铐吗?
答:现场查获卖淫嫖娼或者赌博违法嫌疑人的,一般适用口头传唤,而口头传唤是不需要使用手铐的,如果拒绝接受传唤,口头传唤转化成强制传唤,根据需要可以使用手铐。实践中,如果违法嫌疑人存在自伤自残等行为,也是可以使用手铐,故能不能使用手铐,需要依据下面法律规范进行判断。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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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务时开枪误伤群众,进行赔偿还是补偿?
答: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5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受伤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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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违法,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拘留五日,拘留期限是1月1日至1月6日还是1月2日至1月6日?处罚决定书如何填写
答: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也是实践中容易比较常用的问题。上述这个问题,处罚决定书上需要载明拘留的起至时间,规范填写为1月1日至1月6日,因为拘留的第二日为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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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灾害事故属于报警还是紧急求助?自然灾害属于报警还是紧急求组?
答:治安灾害事故类警情属于报警,发生自然灾害险情,如地震、洪涝、泥石流等,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参与紧急处置的,属于紧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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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和补偿的问题如何区分?
答:这个问题问的人较多,公众号曾经专门发文说过,可以戳此链接跳转。具体而言,原则上合法行为用补偿,违法行为用赔偿,但有一个例外,警察法里面因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征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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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是3日内申请还是5日内申请?
答:根据最新《行政处罚法》第64条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指出:对行政处罚法新纳入听证范围的“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责令关闭”等处罚,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请其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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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刑事复议,刑事复核?哪些只能申请刑事复议,不能申请刑事复核?
答:
31
强制传唤的批准人可以是治安大队大队长吗?
答:强制传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若治安大队民警实施,虽然治安大队不属于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但强制传唤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若派出所民警实施,根据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派出所视为一级公安机关 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即可。
法条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写在最后:
其他基本属于一些重复性的问题,小编在此就不一一展示及解答,有需要的可以进行交流,后天就上考场啦,希望上面的回答能对部分人有所帮助。另外,现在很多人比较浮躁,一定要冷静下来,毕竟天也是那么冷,按照自己的节奏,不要受到别人的影响,最后考什么只有出卷人知道,一切的瞎猜测都为零,只有自己脚踏实地的进行学习,抵过千万个所谓的“考前预测”、“押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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