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作者:王修华(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院长)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有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发挥好金融的支持作用。

  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发展提出了新要求。相比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程度更高,加之农业生产经营周期较长,对融资规模和融资期限结构的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农村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及时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风险变化调整准入标准、担保方式、贷款额度和期限等信贷政策;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等等。

  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服务,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面,相比于传统农村金融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打破空间限制,有助于实现金融服务全覆盖,有效破解农村地区长期以来面临的金融服务不足问题,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可得性。二是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有助于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完善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拓展农村金融服务深度,更好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三是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有利于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缓解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息采集成本和风险评估成本,减少农村物理网点成本和人力成本,提高农村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愿,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等问题。

  目前,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着农村数字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农村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相对缓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相对不足等方面的制约,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一是进一步加强农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数字基础设施升级行动,推进农村信息基础设施优化升级,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为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提供基础设施支撑。二是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大型金融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能力输出、技术辐射、同业协作等方式以大带小、以强扶弱,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的全流程数字化转型。探索“农业大数据+金融”支农模式,为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差异化、个性化的数字金融产品。营造有利于金融科技人才集聚的外部环境,为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提供人才保障。三是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组建农业产业联合体,培育壮大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开展职业培训、论坛讲座、公益广告、网站专栏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产业知识和数字金融素养,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能力和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