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民办学校自主招生,细则操作太重要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靴子落地,明确限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但也提出,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这意味着,给民办学校招生恢复了一定的自主权。之所以说“恢复”,源于民办学校曾具有较大的招生自主权,又失去过。长期以来,通过各自的筛选办法,民办学校选拔出了一批又一批课业成绩、家庭背景双优的“优质生源”,确立了其在义务教育阶段的竞争优势。2019年起,全国31个省份陆续出台中小学招生细则,落实“公民同招”,打破了民办学校招生时间、空间上的优先权,也限制了它们基于课业能力和家庭背景的生源筛选,使其生源竞争优势大大降低。
这不是坏事儿。以“公民同招”打造入学机会的平等,促使民办学校摈弃单纯追求生源之策略,将核心竞争力打造转移到内涵建设上来,是种多赢,最重要的是满足了大众对教育的差异化需求,也能消减阶层固化状况。
此番提出可自主确定招生标准和方式,其实校方自主权不大,主要是增加了各地教育管理部门的灵活性操作范围,考验也不小。虽未明确可否面试,但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因为“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那么,剩下的招生方式和标准就不多了。这是否与现行的摇号政策冲突?会否导致某些优质民办学校于本区域内再次“掐尖”?
恰逢毕业季,新一届入学招生工作将遵循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各方也盼望着细则出台。毕竟,教育资源均衡不可能立时完成,优质民办学校的吸引力亦将长期存在,平稳有序合理地完成招生工作,是对全体学生负责任的态度。
另外,区域招生还应关照这样一个问题:在缺乏优质民办教育资源的地方,尤其县区一级,公办学校资源流失而出现的“教育懈怠”,将会导致本地优秀生源丧失竞争机会。
本文来源:银川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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