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连续八年审议法律草案,充分激活立法权
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
人大连续八年审议法律草案,充分激活立法权
人大观察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新的制度设计,能够保证代表们充分审议、提出意见,确保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质量。
根据大会议程,3月5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议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这次修改,主要是完善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职权等相关规定,完善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职权等相关规定,并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增加了相关内容等。
本届人大最后一次会议对这部重要法律适时修改完善,对新时代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都有重要的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这已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第八年在全体会议上审议法律草案,这也进一步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自身立法权的重视。
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行使立法权。前些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行使得不够充分,地方人大也较少在召开全体会议时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但自2015年起,每年召开的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上,都至少表决通过一部法律,进而充分激活了代表大会自身的立法权。
随着立法法的修改,可以看到,全国人大的这一做法对地方人大立法也发挥了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多数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在召开全体会议时,都安排立法任务。
前些年,也曾有人提出,代表大会会期较短,审议项目多,参会代表众多,代表们难以拿出充分的时间来审议法律草案,因而对审议质量有所担忧。
为此,全国人大在去年特意修改了议事规则,以制度来保障审议质量。根据去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的新的议事规则,对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会要求常委提前进行多次审议。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还要采取多种方式,提前听取各位代表的意见。
比如,早在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就通过新开发的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将草案“点对点”发给各位代表征求意见。依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今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单位又提前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广泛征求代表的意见。代表们会前参与讨论时形成的意见,多数已经反映在提请大会审议的草案中。
在大会期间,大会专门设立法案组,到各代表团听取代表审议和发言,并结合审议情况对法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可以说,正是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新的制度设计,优化了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环节,提高了效率,也能够保证代表们充分审议、提出意见,从而确保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质量。
□鲁子舜(人大工作者)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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