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航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职责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0号),经研究,现将《民航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职责》予以印发。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民航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 综合司

  1、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

  2、承办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领导例会和全局性工作会议。承办月度安全运行形势分析会的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部门重要会议的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局党组和局领导的秘书工作。承担民航局值班工作。

  4、负责民航局公文处理工作,指导民航地区管理局公文工作。管理民航局、局党组和局领导印章,办理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印章的颁发和缴销。管理党内有关文件。

  5、负责局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6、组织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民航的建议、提案和质询。

  7、组织民航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和民航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民航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归口管理民航局展览工作。

  8、负责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对局直属单位机要工作实施业务领导,对其保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9、管理民航档案,领导局档案馆,指导局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及行业档案相关工作。

  10、负责局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重要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11、负责组织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置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信访工作。

  12、承担民航局对外联系和接待工作。

  13、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房地产和资源节约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基本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局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14、负责组织和监督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领导局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和外航服务中心。

  15、承担民航应急工作、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

  1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航空安全办公室

  1、起草民航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调查的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及安全规划。

  2、组织协调民航行业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3、综合协调民航飞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工作。

  4、组织协调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及航空安全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事宜。

  5、监督检查民航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指令以及安全工作部署的情况。

  6、组织民航事故调查员、航空安全监察员的专业培训和委任工作。

  7、指导民航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科技研究应用工作。

  8、综合管理民航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分析航空安全形势,发布安全指令、通报,提出安全建议和措施。

  9、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调查工作,监督检查安全建议落实情况。

  10、承办民航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政策法规司

  1、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研究,提出民航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民航行业发展综合政策。

  2、负责民航行业立法的相关工作,组织起草民航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草案。

  3、组织指导民航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民事应诉工作。

  4、负责民航监察员的基础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和证件管理工作。

  5、负责民航行业法律研究及其信息收集工作。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的法律工作。

  6、负责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

  7、负责国际民航法律事务,组织参加国际民航法律会议,组织研究、谈判、签订和向国家报批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定,开展对外法律交流。

  8、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民航政府机构的工作。

  9、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和优先权的登记以及变更、注销工作,承担民用航空器国际利益登记的相关管理工作。

  10、负责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和民航行业社团组织的管理工作。

  11、承办民航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机场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发展计划司

  1、起草民航行业规划、投资、外资、统计、价格、收费(不含行政性收费)以及节能减排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2、组织研究和提出民航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组织研究和编制机场布局、机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排等专项规划和跨地区民航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民航安全、空管、人力资源、科技、培训、信息和应急救援等专项规划及直属单位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规划的衔接平衡和审核报批工作。

  4、参与国家经济和社会、综合交通、铁路、公路、水运、特定区域、服务贸易、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边境区域合作等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对城市、行业或地区发展规划提出意见。

  5、负责监测民航行业运行情况。负责民航行业对外经济合作,受理并审核、报批民用航空器引进项目,办理、协调民用航空器购租相关事宜。

  6、办理民航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的相关工作,负责民航进口机电产品申请免税管理,负责民航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7、负责民航建设项目管理,办理民用机场等民航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审批工作。

  8、负责民航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提出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民航专项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安排意见,编制下达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9、负责民航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管理工作,审核和核准民航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项目。

  10、推进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改革,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收费调控建议,并组织实施。

  11、负责民航价格管理,承担民航运输价格、航油价格的审批和通用航空价格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航油供应保障工作。

  12、负责民航收费管理,承担机场收费、空管收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营业性收费、民航计算机订座和离港系统收费的审批以及专机收费、民航事业性收费管理等工作。

  13、负责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成本监审、监督检查以及监测工作。

  14、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和统计信息的分析、发布工作。

  15、承担民航行业节能减排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行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财务司

  1、提出民航行业经济调节、财税、筹融资政策建议,拟订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协调实施。

  2、负责民航行业财务信息管理,定期分析、监测民航行业经济运行和效益,研究提出应对措施。

  3、负责民航部门预算和决算;负责民航预算资金的使用和会计核算。

  4、负责民航非贸易非经营用汇管理。

  5、管理和组织实施局直属单位政府采购。

  6、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编制局直属企业国有资本金预算,解缴国有资本金收益。

  7、负责对局直属单位财务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8、负责实施会计委派制的相关业务工作。

  9、负责民航行政性收费等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民航各类专用发票、有价证券等财务凭证的管理。

  10、负责组织民航政府性基金征缴预算编制和使用监管。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项目评审工作。

  11、负责航空公司涉及安全运行的财务保障能力考核工作。

  12、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监事会

  检查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人事科教司

  1、拟订局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教育、科技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承办局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训、工资、奖惩、退休等工作。负责局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3、承办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4、管理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承办其建立、撤销、变更等审核报批工作。

  5、组织拟订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推行民航行业特有工种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拟订民航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6、负责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的管理工作。负责局直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性收入的总量管理工作。

  7、指导民航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民航主体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工作。负责民航专家队伍选拔、管理等工作。

  8、管理局直属院校教育工作,编制民航院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局直属院校年度招生计划。

  9、指导民航行业培训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出国培训项目报批工作。协调民航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10、承担民航行业科技管理工作,编制民航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应用,负责民航科技成果鉴定和学术交流工作,指导民航科技成果奖励和转化工作,管理民航科技合作项目。

  11、指导民航行业信息化工作,编制民航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拟订信息系统建设的规章和制度,协调推进民航信息化系统建设,指导协调民航电子商务发展,负责民航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

  12、组织协调、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军转干部安置接收工作。承办其它各类人员的调配事宜。

  13、负责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行业科技教育统计工作。

  1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国际司

  1、起草发展国际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

  2、协调我国与国际组织在民航领域内的多边关系和合作事务,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的多边会议和活动,协调和推动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标准或建议措施的落实。

  3、承办政府间对外航空谈判、签订航空运输协定、协议及相关事务,并监督实施。

  4、指导和管理我国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的工作。

  5、归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协调民航局重大外事活动,承办局领导外事会见及出访活动。管理民航局与外国民航当局及有关机构间的合作交流项目。

  6、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审核、审批及证照办理工作。

  7、承办境外航空运输企业常驻机构的审批工作,承办外国临时来华和常驻人员签证审批工作。

  8、归口管理民航涉港澳台合作与交流事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涉港澳台民航重大问题。

  9、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运输司

  1、起草民航运输、通用航空及其市场管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民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并监督执行。

  2、负责民航运输市场及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民航运输市场秩序。

  3、指导和监督航空运输协会开展销售代理管理、航空运输业务行业自律等相关工作,协调监督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协会等国际组织在国内开展的航空运输服务业务工作。

  4、负责机场地面服务机构的许可管理,监督管理机场地面代理服务工作,规范航空服务地面代理协议。

  5、审核并落实国际民航组织等国际、地区性组织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决议、标准或建议措施。

  6、审核航空运输企业间签订的有关联盟、代号共享等合作协议并监督实施。

  7、负责管理民航消费者投诉工作。

  8、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线航班实施经营许可管理。

  9、审核航空运输企业的运输业务申请并监督管理。

  10、负责航空口岸开放相关工作。

  11、落实政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组织国际航线评审。

  12、负责拟订并实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航空运输安排。

  13、组织协调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任务和假日航空运输。

  14、负责民航行业国防教育、人民武装、交通战备、经济动员、人民防空等国防动员工作。

  15、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监督管理。

  16、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秩序。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及特殊通用航空作业任务的审核工作。

  1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飞行标准司

  1、起草民航飞行运行、航空器维修、航空卫生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程序和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2、组织实施民航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民航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和吊销等管理工作。

  3、负责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管理。

  4、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性能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航行新技术的运行标准及其推广应用。

  5、负责航空卫生保障、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场应急医疗救护和航空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民航医学研究工作。

  6、组织实施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7、负责民航飞行人员、乘务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组织、指导飞行人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

  8、负责民航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资格管理,承担有关人员执照的考核、颁发和吊销工作。

  9、负责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委任代表、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其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查其工作。

  10、负责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

  11、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审批。

  12、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中的运行评审工作。

  13、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起草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注册、民用航空产品(包括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下同)及其航空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和民用航空油料、化学产品适航审定管理以及相应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并监督执行。

  2、负责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及补充型号的合格审定、型号认可审定、补充型号认可审定。负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TCB)的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手册(AFM)的审查和批准。

  3、负责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审定。根据民航局与外国适航当局的协议,负责国内制造厂生产外国民用航空产品的监管工作。

  4、负责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型号和生产合格审定、适航审定。负责民用航空器加、改装审定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工程审准。

  5、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工程评估,颁发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指令。

  6、负责民用航空器噪声、发动机排出物的合格审定。

  7、负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单机适航审定。

  8、负责适航审定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审核和管理。

  9、负责民用航空油料及民用航空化学产品适航审定。

  10、负责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和注册。

  11、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2、负责民航标准化和计量工作。

  13、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机场司

  1、起草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安全、运营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定额,并监督执行。

  2、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命名,审核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并监督执行。

  3、负责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管理,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4、审核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并组织工程行业验收。

  5、负责民航招投标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除外)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6、负责民航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

  7、负责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8、负责民用机场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等有关管理工作。

  9、负责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管理。

  10、负责民用机场内供油企业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1、起草民航空管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2、编制民航空管发展和建设规划并监督执行。

  3、负责民航空管单位的安全审计工作,指导民航空管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负责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4、拟订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等资源分配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航空情报人员、航空电信人员、航空气象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空管监察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6、负责民航空管设施设备的使用许可、开放运行许可管理工作。负责民航无线电台(站)址的审批。负责气象探测环境许可管理工作。

  7、负责民航无线电频谱的规划与管理工作。负责民航无线电频率、呼号与编码的指配工作,核发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负责重大民航无线电干扰事件的协调与处理。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安局

  1、起草民航安全保卫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编制民航安全保卫规划,并监督执行。

  2、审定民用机场、航空公司运行资质中航空保安部分内容,审核民航企事业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监督执行。

  3、监督管理民航空防安全工作,规划和指导建立行业空防安全管理系统(SEMS),开展对空防安全威胁因素评估,发布形势分析报告(通报)及防范措施、指令。

  4、负责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决定和发布预警等级。

  5、指导处置非法干扰民航安全事件,指导制定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承担处置劫机、炸机事件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6、指导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业务建设,制定航空安全员训练和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

  7、指导和监督民航安检工作,承担民航安检仪器设备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8、参与民航专机安全警卫工作,组织指导国家重大活动和会议中的民航安全警卫工作。

  9、监督管理民用机场道路交通、消防和民航禁毒工作,指导机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民用机场治安和公共活动区道路交通工作。

  10、按规定管理直属公安队伍和空中警察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和范围负责其他机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前备案工作。

  11、指导审查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项目。

  12、负责民用机场控制区有关通行证件、空勤人员登机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等证件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和实施民航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

  14、监督检查民航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

  15、承办民航局和公安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空中警察总队

  负责对空中警察队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领导空中警察队伍的政治、勤务、训练和经费保障工作,指导空中警察队伍派驻单位实施属地保障。

  十四、直属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1、组织、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督促、检查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贯彻局党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4、组织、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负责办理直属单位党代表大会、党委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和党组织的设立、更名、撤换及党内统计、党费收缴、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负责机关党员发展工作。

  5、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6、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电化教育工作。

  7、负责局机关和部分直属单位干部出国政审。

  8、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

  9、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团组织建设,负责直属单位团代表大会、团委换届选举审批及团内统计、团费收缴,指导民航行业共青团、青年联合会的工作,组织青年开展内外交流。

  10、承办局党组布置的有关会议,管理党的有关文电,制发所属党团组织印章。

  11、承办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党组纪检组(与驻民航局监察局合署办公)

  1、监督检查民航局及直属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以及民航局党组决议情况。

  2、监督检查民航局领导班子和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班子、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监督检查民航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以及其他由民航局党组任命的司局级干部遵守党纪政纪、行使权力的情况。

  3、协助民航局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协助民航局建立廉政、勤政的规章制度,督促、协调抓好民航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4、经监察部批准,参与调查民航局及其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调查处理职责范围内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调查处理民航局各职能机构及其公务员以及法定的其他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5、受理对民航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民航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员不服党纪处分决定,行政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监察决定的申诉。

  6、领导民航局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

  7、组织协调民航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8、承办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航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机关纪委

  负责民航局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十六、全国民航工会

  1、组织领导民航系统工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决定。

  2、参与涉及劳动关系、职工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的制定。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厂务公开工作,推动民航企事业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工作。

  4、组织、指导民航各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技能比武及合理化建议活动。负责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布置的各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和劳模疗休养工作。

  5、组织开展“送温暖”工程。依法维护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权利和利益。

  6、建立健全民航各级工会组织,做好协管工会干部工作,负责、指导所属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负责、指导全行业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7、负责工会宣传教育和职工文化体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8、领导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组织女职工开展建功立业活动。

  9、负责、指导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

  10、开展与国际间民航工会及台、港、澳民航业职工的友好交流活动。

  11、承办民航局和全国总工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机关工会

  负责民航局直属机关工会工作。

  十七、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具体组织实施。

  2、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阅读文件、参加政治活动,发挥离退休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3、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经费管理、生活服务、文体活动、健康休养、医疗保健、丧葬及善后处理、用车安排等工作,管理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

  4、负责对局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统计工作。

  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