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大学生休学开网店售假两年获利100万元,获刑4年

  钱江晚报消息,大二休学开网店,90后女生耿某通过销售假冒香奈儿、爱马仕等九个品牌,注册商标的198种商品,两年内销售金额高达591万余元,获利百余万元。

  但耿某表示:买家知道自己店内均为假货,自己没有欺诈。

  18日上午,本案在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耿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获刑有期徒刑4年。

  休学开店,店内没有一件正品

  耿某是90后,原本是某大专院校在读学生。但刚读到大二,她就休了学,在家开起了网店,专门销售仿冒的奢侈品。起初,耿某通过较成熟的网络电商平台开店销售,但因货物品质不好,很多商品一眼就能看出有质量问题,所以一直打不开销路。

  2016年,为了找到更好的货源,她亲自去了一趟广州,找到了两家专做奢侈品仿冒的厂家。厂家直接将仿冒香奈儿、迪奥、LV等奢侈品皮包、鞋、饰品等货物提供给耿某,进价从100元到3000元不等。

  拿到货源后,耿某通过其名下的两家微店对外销售,一般低价商品她仅加价几十元,高价的商品则会提价数百元,但总价仍然远低于正品的价格。

  2018年一年的时间里,耿某网店的营业额就达到600余万,但她表示,其中100万元左右来自刷单金额,实际的销售额在500万元左右。两年来,其店铺的利润率大概在三成左右,获利百余万元。

  经过侦查,民警在耿某的住处将其控制。其租住的房屋也被她用作“仓库”,仅在屋内扣押的仿冒奢侈品,其相应正品的售价就达315万余元。经各公司及鉴定机构鉴定,除一条耿某自用的卡地亚项链外,其余商品均非正品。

  耿某称,家中的存货超过一半都是首次进货时的残次品,无法对外销售,只是因母亲不舍得丢掉,才一直放在家中。其店铺的销量也并非全部来自仿冒奢侈品,“我店里有挺多不涉及品牌的东西,比如杂牌T恤、裤子之类的,大约能占到五分之四”。

  认可指控,但称买家也知是假货

  18日,本案在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上午10时,耿某被法警带入法庭,但在她的脸上看不到紧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耿某表示认可,并自愿认罪认罚。

  “平时看这些假货大街上也都有卖的,就没多想。”耿某从未想过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她称自己只是为了赚钱养家。因为商品价格比专柜价格便宜很多,她认为买家也清楚这些商品并非正品,因此不存在欺诈和欺骗,其商品质量是有保证的,不然店铺也不会经营两年多,“我们都是达成共识的”。

  然而,在耿某的店铺内,不少商品描述都有“防伪”、“接受验货”、“原厂机械机芯”等承诺。耿某称,商品的部分原材料是得到了厂家授权的,如皮料有相应厂家授权,但最终产品没有得到品牌授权。对于这样的进货渠道,耿某坦然承认是不正规的,其也认可销售的商品均为假货。

  耿某的辩护人提出,耿某网店中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有较大差距,不宜按正品价格进行鉴定和认定。

  但公诉人表示,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中,如果能够查清销售价格,则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认定,公安机关提取了耿某的店铺销售记录。但因查获的部分商品尚未上架销售,故应按市场价格计算,且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已扣除了不能销售的残次品价值,故鉴定机构认定耿某涉案销售金额为591万元是适当的。

  “你希望自食其力、勤劳致富,出发点是好的,但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关公司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公诉机关认为,耿某销售的商品明确印有商标品牌,其对行为性质是明知的,综合全案情况,建议法庭对耿某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耿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犯罪行为有部分未遂,且系初犯,故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耿某获刑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检察官提醒,事实上,不仅制假售假可能构成犯罪,知假买假的买家也是这种行为的助推者。希望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能秉持诚信进行市场活动,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

  (原题为《女大学生休学开店,两年赚了一百多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