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写了请假单,公司却以旷工为由辞退,仲裁:公司合法辞退
男子因家中有急事,向公司提交了15天的请假单就离开了。3天后公司人力联系男子,但男子手机关机未联系上,公司就以男子旷工3天解除了劳动合同,对男子按自动离职处理了。男子回公司后发现已被辞退,遂要求公司赔偿,仲裁竟然认为公司合法辞退,驳回了男子的请求。
男子赵先生已经在公司工作3年多了,这次因为家里老人去世,需要回家,就写了请假条交到公司,急急忙忙的回家了。回家后因为事情比较多,手机没电也不知道,一直没给手机充电,导致公司人力在第三天联系他的时候,他根本就不知道。
公司人力联系不上赵先生,就按照之前公司规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员工请假需要找领导批准后才能走,领导未批准的视为无故旷工,无故旷工三天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赔偿。
联系不上赵先生后,人力就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按照赵先生自动离职处理了,终止了与赵先生的劳动合同。
15天后,赵先生来上班时,发现自己工位上已经有人了,一问才知道,已经被公司解雇了。
赵先生认为,自己因为家里有事请假15天,已经将请假单交给公司,公司不能按照自己旷工3天以上自动离职处理,现在公司属于违法辞退,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
公司认为,《考勤管理制度》,在赵先生入职的时候都让他看过,还专门培训过,请假就需要领导批准后才行,现在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合法合理,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有用工自主权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依法建立规章制度,充分行使管理员工的职责。
因此,公司是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考勤管理制度》等,对员工考勤、休息休假等作出规定的,这也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之一。
用人单位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经过公示后或员工阅读签字都对员工是有约束力的,员工是应当遵守的。如果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照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罚。
其实对于员工请假电影盒子公司该不该批准?不批准请假,公司是否有权按员工旷工而解雇劳动者?这在《劳动合同法》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将此权利留给了用人单位,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自主决定。
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只要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请假流程及员工旷工等事项的规定经过了民主程序,员工也签字确认,并没有对此提出过异议,对劳动者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劳动者即然知晓规章制度里规定的内容,又没有按照规章制度里规定的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就不到岗上班,则构成旷工。
用人单位是有权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旷工来处理的,法律也不强加干涉。
但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虽然制定了相关制度对劳动者并不生效,比如,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就没有公示劳动者就不知道还有这个规章制度,那用人单位制定的这个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就不发生效力。
或者虽然用人制定了规章制度,也经过了民主程序,劳动者也知晓该规章制度里的内容,但该规章制度没有请假流程的相关约定,那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劳动者请假不符合流程、旷工等理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即使劳动者真的没请假也没去上班,真的存在无故旷工的情形,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若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中,赵先生虽有填写请假单,但没有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上规定的请假流程去找领导批准,在没有领导同意休假的前提下,不属于正常的请假休息的情况,不去到岗上班,构成旷工。
公司的人力联系赵先生还联系不上,公司根据《考勤管理制度》对赵先生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是合情合理的。
最后,仲裁驳回了张先生的仲裁请求。
那可能就有人说,事急,还要履行请假手续,那公司不批我还不能走了?这不是欺负弱势群体吗?法律怎么还帮着强势的一方呢?
其实,事情不能一概而论,本案毕竟是事假、不但请的时间久还联系不上,若是病假公司还规定必须履行了请假手续,领导批准了才能请假看病,若是有比较急的病,也根本履行不了请假手续的,若公司严格按照这样的请假流程走,后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最后还真不一定是公司占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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