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世刚: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伤害用户权益

  任倾/文

  8月,在“关于平台经济竞争治理与有序发展的”线上学术研讨会上,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李世刚表示,2021年,新闻界、自媒体、政府、企业以及公众等,对超级平台以及互联网企业的“霸道”条款或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开始给予高度的关注。有的部门开始采取管理上的行动,开出罚单。互联网巨头的封禁行为不断被报道。也有互联网企业通过诉讼不断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来表达自己在平台竞争中所处的一种不利地位。某短视频平台以某社交平台屏蔽分享链接为理由,提出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诉讼。李世刚表示,可以看到,上述行为或现象,在今年突然成为了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焦点,也正因此,很多人将今年称为“平台反垄断大年”。

  但是有一个问题,李世刚表示,很多平台上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实一直在生活中存在,普通用户不可能没有感触,只是很多时候,人们会认为很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理所当然的,认为巨头平台提供了这样一个空间与资源,那消费者利用平台就应该接受平台安排的规则。时间久了,很多用户甚至“欣然接受”了,只能复制给别人,别人再复制打开,时间久了用户们也就习惯了灾难片;再比如所谓的“平台优待”,在使用一些搜索引擎时,前端搜索结果基本都是广告,甚至可能第一页全都是广告,但是消费者也逐渐“接受”了。此类情况持续了很长时间,很多普通用户反而认为平台的这些模式就应该是这样子的:谁让我们用了别人的平台,用了人家平台就应当接受人家的条款,就应该接受平台的规则。很多时候用户处于这样一个“被动”接受的状态。

  李世刚称,实际上,传统反不正当、反垄断的方法在应对平台行为方面确实有一定的不契合度,所以解决不了大众现在面临的平台垄断问题,需要不断地去进一步的完善相关的立法,引入一些新的机制。

  李世刚建议从以下四个角度进行:第一,对超级平台的定位要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他们确实是经过自己不断努力发展起来的,但是发展起来以后的某些大平台具有了基础设施的地位与功能,它应该负担起超出一个普通经营者应该承担的义务。同时,所有的企业参加到市场竞争当中,都应该讲求一个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不论大小都应该这样,而大平台应该更有担当。

  其次,李世刚表示,相关规则的完善可有不同的立法路径。比如有学者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体系内增加“数字经济专章”这样的模式,也有学者支持单独制定一个单行法等。不论那种路径,均需要梳理一下平台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行为的类型,以及哪些行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纳入到规制的范畴里,即被规制的门槛,这些需要广泛讨论后形成一个共识。

  第三,需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去研究一下全球规制的措施。一方面,中国企业要走出去,要了解别的国家或地区的规则,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方面的规制不仅面对自己的企业,同时也要面对域外的企业与平台,需要提供一个具有可比性的方案。

  第四,李世刚表示,需要一个更广阔的视角对整个数字平台进行综合的规制,不仅仅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财税政策等方面,都需要一起努力,使得我国整个平台的竞争环境更加优沃,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中小企业群体以及市场发展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