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无罪释放

  

  【案情简述】

  s某作为买受人,购买了受害人开发的商业用房。但在收房过程中,s某等业主均发现所购买的房屋存在层高不够等诸多质量问题,并拒绝接房。后经s某多次找到开发商协商,均未果。2011年12月12日,s某再一次接到开发商的通知,要求协商解决久拖未决的房屋质量问题。在现场,s某碰到了同样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由开发商通知前来协商解决赔偿事宜的其他业主。在协商过程中,开发商未能正确面对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导致在场的数十名业主情绪失控,引发打砸事件。

  2011年12月15日,s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

  孙某某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

  2011年12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对s某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辩护思路】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走访、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定了合理的律师意见书,提交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

  律师认为:s某涉案金额未达到5000元的追诉标准;s某也未组织他人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动机单纯,手段简单,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

  理由如下:

  1、s某涉案金额未达到5000元的追诉标准

  (1)s某与他人并非共同犯罪,不能将他人毁坏得财物金额全部计算在s某涉案金额内;

  (2)根据s某的陈述,其本人打砸的物品价值低于5000元。

  2、s某未组织他人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动机单纯,手段简单,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s某动机单纯,手段并不恶劣,也未纠集他人故意毁坏受害人财物。案涉小区客观上确实存在诸多质量问题,s某打砸物品,只为表达对受害人拖延解决房屋质量纠纷的不满。s某事前经多次找受害人,均无功而返。后由于事发当日,受害人仍不能通过实际行动解决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而激化矛盾,最终导致在场的数十名业主情绪失控,引发打砸事件。

  【办案结果】

  2011年12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只给予s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承办律师使s某从一起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转变为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的被处罚人,可以看出本次法律帮助取得了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律师的卓越表现予以了高度认可和赞誉。

  【办案总结】

  想要做成功一件案子,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案从案件基本情况来看,并没有什么突破口。但律师并没有轻信放弃,而是一次又一次的来回穿梭往返于成都市看守所会见s某,期望从s某的陈述里找到案件的突破口;通过查阅案件材料,走访了解当时在事发现场的业主,希望从中找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积极联系办案单位,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进行沟通;

  同时律师还会同嫌疑人家属找到本案受害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最初受害单位的态度还是比较抵触,但律师依然没有放弃,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就这样最终使受害单位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谅解协议。通过以上努力,律师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上述活动形成的材料,撰写了律师意见书,详细的阐述了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并提交到司法机关,希望司法机关对本案引起重视。正是因为这些辛劳和努力为这个案件侦查机关最终做出撤销案件决定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

  通过本案,律师认为身为一名负责人的律师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轻信放弃,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加微信:falvbaiduren,或电话15013432462,我们会及时回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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