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铂股份(00303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时间:2023年03月20日 22:01:31 中财网
原标题:鑫铂股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调整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调整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A座3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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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调整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3第00531号
致: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军、音少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调整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与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3.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调整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调整部分业绩考核指标材料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2年6月15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的议案》,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
2、2023年3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约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拟对1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对应限售期合计710,70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年3月2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确认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相关规定:“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0%”。
因上述业绩指标未达成,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公司拟对2022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10,7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价格为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即24.56元/股。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别按30%、
本次变动前 本次回购注销 数量(万股)比例数量(万股)数量(万股)7,948.749853.85%71.077,877.67986,813.463946.15% 6,813.463914,762.2137100.00%71.0714,691.1437注:以上为截至2023年3月17日收盘数据,实际股本结构变化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数为准。
(五)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71.07万股至14,691.1437万股,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实施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三、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对应考核年度2022年2023年2024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年度2023年2024年2025年注: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调整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对应考核年度2022年2023年2024年针对2023年及2024年两个考核年度,依据当期业绩完成率(R),对应的公司层面系数如下:
R≥100%80%≤R<100%1R注1、当期业绩完成率(R)指当期净利润完成率或当期铝制品出货量完成率中的较高者 2、当期净利润完成率=当期净利润实际增长率/当期净利润目标增长率,当期铝制品出货量完成率=当期铝制品出货量实际增长率/当期铝制品出货量目标增长率
3、以上净利润指标是以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如有)股份支付费用和公司因并购而带来的净利润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年度2023年 2024年2025年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依据当期业绩完成率(R),对应的公司层面系数如下:
R≥100%80%≤R<100%1R注1、当期业绩完成率(R)指当期净利润完成率或当期铝制品出货量完成率中的较高者 2、当期净利润完成率=当期净利润实际增长率/当期净利润目标增长率,当期铝制品出货量完成率=当期铝制品出货量实际增长率/当期铝制品出货量目标增长率
3、以上净利润指标是以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如有)股份支付费用和公司因并购而带来的净利润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个人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调整前:
若2022-2025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系数。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个人层面部分业绩考核指标调整后:
2022年度: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考核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目标解除限售的股数×个人层面系数。
2023、2024及2025年度: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目标解除限售的股数×公司层面系数×个人层面系数。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除上述调整外,《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其他内容不变。
(二)本次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2年5月制定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时,考虑到国内持续向好的经济形势,以及对公司外部环境和业务发展尤其是扩产速度和规模的乐观预期,基于 2019-2020年的盈利水平,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对 2022年至 2024年3个考核年度设定了较高的业绩考核要求。但今年以来,受经济下行,需求萎缩、光伏行业硅料价格居高不下等多重外部因素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尤其是产能利用率和募投项目建设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尽管相关业务仍保持一定增长,但增速和盈利水平未及预期。
1、2022年光伏产业链上游原材料多晶硅料的价格持续上涨且下半年价格保持高位,组件成本上涨、终端客户订单变化等因素导致2022年度铝边框需求不达预期,造成公司产能利用率下降;
2、光伏产业链整合加速且行业集中度持续提高,下游大型组件企业竞争加剧,其成本控制需求逐渐提高,对光伏铝边框供应商的供应能力、产品价格、产品质量及服务效率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2022年度,公司生产制造基地工厂受经济下行、需求萎缩的影响,部分月份阶段性降低排产,公司的产品交付以及公司经营和利润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4、公司为满足市场和客户需求持续扩产,2022年仍处于快速扩产期,光伏铝部件项目和轻量化铝合金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项目的建设,各项资产增加及管理、人员等相较上年同期有明显增加,各项费用均有所增长,但新增产能的规模效应尚未体现。
本次调整 2023年-2024年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根据现行经营环境下的业绩预期制定挑战性与可达成性兼顾的业绩考核目标,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避免外部的不利条件影响导致激励计划失去激励效果,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根据客观经营环境,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做出的动态调整。本次调整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使股权激励起到预期激励效果;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鑫铂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相关事宜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鑫铂股份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涉及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鑫铂股份本次调整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事宜,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调整部分业绩考核指标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合肥市签署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卢贤榕 李 军
音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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