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考试|这是属于专升本考生的专属推文!

  努力追光

  诚信应考

  2023年专转本考试已进入倒计时

  同学们

  你们已准备好了吗?

  “人无信,不知其可也”

  诚信

  自古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美好品德

  以诚应试

  是大学生应具备的基本道德品质

  今天小电为大家带来诚信考试指南

  速来查阅哦~

  纪律要求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秩序,不得干扰和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 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须接受金属探测器检查。报警提示为不合格的,考生自行处理禁带物品后重新接受检查。因疾病或身体原因需要带入的特殊物品(体内植入的金属材料、心脏起搏器等),须由负责该生高考体检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当地招生部门出具的审核材料。

  三、入场时须接受身份验证(身份证识别、指纹识别、照相),验证时须脱帽、摘镜、净指,发不遮眉、不盖耳。对指纹比对三次未通过的,考生照相后入场,不影响正常考试,其身份证、准考证交由监考员作进一步核验;核验无误的,当科考试结束交还考生;仍然存疑的,当科考试结束后考生到考务办公室由主考核验。

  四、开考前 30 分钟(首场考试开考前 40 分钟)预备铃响后开始入场,15 分钟内入场完毕。考生入场后不得离开考场,直至本场考试结束。开考 15 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点。

  五、考场统一配备文具供考生使用,用毕整理收纳放回原处,严禁将配备的文具带出考场。如遇文具异常,可向监考员提出调换。

  六、严禁考生携带以下物品入场: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等计时工具,涂改液、修正带及各种文具;带有金属物品的服饰(带金属挂钩和钢圈的女生内衣)、带金属的鞋帽、服装、首饰等;钥匙、硬币、磁卡等铁磁性物品;各种自带的食品和饮品;其它非考试必需物品。

  七、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的上角,以便核验。

  八、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考试时间以考点统一发布的信号为准,考场内时钟仅供参考。

  九、在题目所指示的答题卡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的答案无效,在草稿纸、试题卷上的答案一律无效。严禁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十、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卷、答题卡,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如身体出现异样,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十一、遇试题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询问。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停止答题,按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将试题卷、答题卡、答案、草稿纸、文具等带出考场。

  十三、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请考生自觉遵守考场的纪律要求,严禁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和用品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一律在考前上交至“非考试物品置放处”;

  不要购买、使用考试作弊器材,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贻误终身,做出让自己以后后悔的事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九、涉考条款)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 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 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 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 2019 年 9 月 4 日起施行。

  

  考生请熟知并自觉遵守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有关法律法规;

  若有违纪、作弊等考试违规行为,将按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温馨提示

  分数虽重要,

  诚信价更高!

  希望同学们能在一个公平、

  公正的考试环境中竞争,

  以诚信展现良好学风,

  以实力证明自身能力!

  最后小电提前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取得优异的成绩~

  编辑:宣传部

  审核: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