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丽水市市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是乡村振兴的核心力量,农业主体不够多、不够大、不够强,产业基础薄弱,且受疫情影响,发展运行略有起伏,部分企业面临市场萎缩的打击,但在政府助企纾困的扶持政策和企业家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各企业实力逐渐恢复或增强。工作机制、顶层设计是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的前提和保障。当前,我市农业龙头企业还存在实力不强、带动力偏弱、生产要素制约性矛盾突出等问题。2022年省农业农村厅出台了《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22〕5号),重新修订了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增加了主体范围,本年度市级农业主体认定和监测根据省级的标准,急需修订原先市级认定标准,奖补对象单一,标准不符当前企业发展形势,没有更全面凸显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带头作用,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需要尽快予以调整完善。

  二、依据

  1.《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22〕5号)

  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明确了丽水市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的对象、标准、申报材料及流程及其他事项。全文共7页,2000余字,共五个章节,15条内容,分别为:总则、申报标准、申报要求、监测要求、资格管理。

  四、具体内容

  本办法所指的奖补对象,是指在丽水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或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申领《市场名称登记证》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家乐等,对照丽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申报企业提出申请。

  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几个方面条件:组织形式、主营业务、企业规模、企业债务、带动能力等9方面。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认定结果有效期两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

  对通过认定和监测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供销社统一发文并授牌。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对符合认定要求的丽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补资金。 

  五、关于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执行。

  六、解释机关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丽水市农业农村局。联系处室:市产业信息处,联系电话:0578-262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