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要素所有制对劳动和资本之间的收入分配,产生了哪些影响?

  客观生产条件的分配往往是通过所有权、所有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实现的。

  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信息等数字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谁占有或控制这些数字要素就可以在价值分配中居于有利地位。

  现阶段数据等数字要素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仍存在争议,数字要素的确权、交易还处于探索阶段,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由市场。

  

  随着数字信息技术减少了数据收集、分发和利用的成本,数据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

  从过去选择记录什么转变为选择什么东西不需要记录,从过去的辅助性生产资源转变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数字生产要素。

  

  数字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数字技术,二是指数据。

  相应地,数字要素也就包含了信息网络、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数字基础设施以及最为关键的数据。

  数据所有权的界定并非简单的依靠法律规定就可以实现,事实上,法律上的财产关系只是生产过程中所有制关系的表现形式。

  所有权是法律范畴,所有制属于经济范畴,所有权的建立不是源于超自然的人类意志,而是在所有制这一经济范畴基础上形成的,并归根结底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支配。

  生产力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并不随人的意志而改变,因此也无法单凭人的意志偏好选择由生产力所决定的所有制结构及其法律表现形式——所有权。

  

  在数字劳动过程中,数据通过不断延伸人的脑力劳动形成一种新的精神生产力,广大的个人用户成为这种精神生产力的主要原始数据提供者。

  但单独的原始数据应用价值极低,只有将原始数据整合并进行加工才能最终成为具有应用价值的数据资产,而这种数据整合和加工的数字技术往往掌握在数字企业手中而非个人用户。

  数字劳动过程中,不同数据生产主体拥有不同的数字技术。

  数字生产力结构包含了数据生产主体从事数据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方式,从而决定了不同数据生产主体对数据生产要素的占有关系,并进一步影响这种占有关系的法律表现——即数据所有权的界定问题。生产者对自己生产出的产品拥有所有权,就是最初的所有权规律。

  对数据所有权的分析也应当回到数据生产的过程中去,根据不同的数据生产主体来界定数据的所有权。

  根据数据的生产流程,可以将数据分为原始数据和次生数据,原始数据指直接从被记录者处收集的数据。

  

  次生数据指对原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后的数据,加工后的次生数据根据不同的目的将会具有不同的价值。

  我们将数据分为原始数据和次生数据两种,并分别对原始数据的生产主体和原始数据所有权归属、次生数据的生产主体与次生数据所有权归属进行分析。

  谁是数据的生产者?

  现在部分国外学者中盛行着一种“机器生产论”,他们认为数据都是由机器生产的,因为人类并不擅长直接处理二进制数字代码,人们需要通过接口与数据进行交互。

  没有人会读取二进制的代码,我们也不会写二进制代码,而是通过键盘等设备输入字符,把它们转换成二进制代码。

  现在更普遍的是,各类传感器从人类活动(或从自然事件中收集数据并将二进制数字代码转化为人类方便观测的输出形式。部分国外学者因此认为所有的数据都是机器生成的。

  

  他们认为数据是观察和测量的事实的表征,人类的创造性生产只体现在相关机器、算法等设计上,而不是数据生产的日常运作中。

  这一观点有失偏颇,事实上该观点没能全面理解数据所具有的三个层次,它只看到了数据的代码层和物质层,却忽视了处于核心的内容层,目前平台经济中最具价值的数据仍然是封装了个人用户、人类活动的数据,而非无信息内容的代码。

  此外,机器并不能作为生产主体而具有数据所有权,机器本质上只是一种数据生产资料,数据所有者应当是社会中的人或组织。

  根据数据内容的生产来源,平台经济中的原始数据的生产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个人用户”、“平台组织”、“政府平台”以及“人工智能”等,其中“平台组织”既包括像谷歌、脸书一样的“商业性平台”,也包括工业智能制造过程中的“生产性平台”。

  

  个人用户是目前原始数据的最主要生产者。

  个人用户从接入网络平台起就在不自觉中生产数据,用户在网络平台上浏览、在平台上互动、填写信息、点击链接以及大量物联网设备下的个人用户行为都是在实时生产原始数据。

  尽管单个的个人用户生产的原始数据应用价值较低,但不能否认单个原始数据的基础性作用,仍应当赋予个人用户生产者原始数据的完全所有权。

  

  完全的所有权使个人用户能够充分使用个人数据,即访问、存储、共享、出售和修改它们,能够凭借对原始数据的所有权自愿选择是否将个人数据授权给平台企业,从而在源头上加强对个人用户数据安全的保障。

  个人用户对生产出的原始数据拥有所有权也意味着个人用户有权要求平台企业对已经收集的原始数据进行删除,从而可以有效阻止平台企业对个人用户原始数据的滥用,减少数据滥用造成的差别定价等侵权事件的发生。

  赋予个人用户原始数据的所有权也有利于个人用户更公平地获得数据收益,享受数据红利。

  

  受制于现有数字技术的局限,目前个人难以有效对自身生产的原始数据进行存储与使用,授权给平台企业往往只能获得一些暂时的增值服务,个人用户数据在《民法典》中被确认为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也未能考虑到个人用户对自身数据的使用与收益。

  但随着数字技术的提高以及数据市场的发展,小样本数据的重要意义也会逐步增加,个人用户对于自身数据的运用能力也会提高。

  此时,个人用户数据所有权就为数据产生的巨大收益反哺于个人提供了可能。

  

  在法律层面建立个人用户对原始数据所有权,有利于改变个人用户的弱势地位,激励个人用户数据实际所有权的执行,推动数字经济生态圈的良性循环。

  商业性平台组织也可以成为原始数据的生产主体之一,面向用户的商业性平台在运营过程中除搜集到的个人用户数据外,本身也会产生大量有价值的数据。

  这些数据包含了商业性平台的运营情况、企业之间的交易、发展前景等极具价值的信息或商业秘密,因此这些原始数据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生产它们的商业性平台组织。

  

  通常情况下,这些数据被商业性平台组织自己收集并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严格控制,但也存在商业平台组织数据泄露带来的风险。

  传统的生产企业逐渐向数字化、平台化转型,生产性平台组织日益成为原始数据的重要生产主体之一。

  随着物联网的兴起,工业发展开始进入以机器和人工智能为主导的自动化新阶段,以更大的数据网络使生产、管理和资源配置更有效率。

  政府平台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随着智慧城市的发展,政府服务过程中生产存储的海量数据未来有可能超越个人用户生产的原始数据,成为原始数据生产的主角。

  政府平台在提供政府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应当归属于国家,这些数据既包括一些自然资源数据,也包括关乎国计民生的一些重要公共数据。

  

  将政府平台生产的原始数据所有权界定为国家所有,可以弥补现有法律对国家数据保护的不足。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可以通过强化国家所有权的方式禁止或限制数据使用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各级和地方政府之间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利用,进一步提高政府的行政水平。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不仅仅通过消费数据和识别模式对数据应用提供能力,而且已经被用来从模式中产生数据,而由此产生的“合成数据”正在迅速促成大量开创性的解决方案。

  在可预见的未来,合成数据将推动金融建模、临床试验、自动化系统测试、个人视频和音频生成以及自主设计等领域的发展。

  随着合成数据的成熟,它们将被越来越多地用来架起现实世界和人工制品、数据点和多层洞察之间的桥梁,并最终成为机器和人类之间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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