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玉龙: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的比较优势、实践困境与改进路径
原标题:袁玉龙: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的比较优势、实践困境与改进路径
▲ 袁玉龙
作者简介:袁玉龙,曲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农业大学教务处讲师,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和教育评价。
文章来源:黑龙江高教研究,2023,41(02),67-73
DOI:10.19903/j.cnki.cn23-1074/g.2023.02.017
摘 要:比较优势理论为认识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提供了新的视角。在深入推进《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背景下,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相较于第一方评价、第二方评价具有客观公正、专业性强、独立多元、协商缓冲的比较优势,但目前实践中存在高等教育第三方文化认同感不足、法律地位缺失、政府职能转变不充分、行业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为此,“精神提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高等教育第三方文化认同”“崇法善治,以依法治教破除教育治理政策化的路径依赖”“管理创新,以政府职能转变拓展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发展空间”“专业自治,以细分优势提升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行业的专业权威”,是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发展的改进路径。
关键词: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比较优势;实践困境;改进路径;
推进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建设是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多元参与的评价体系”[1],为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从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多元参与的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如何构建,不同评价主体如何协同配合,尤其是作为起步较晚、实践经验不充足的第三方社会评价如何有效开展,都存在诸多难点和痛点。
比较优势理论对“决策判断与统筹规划”具有指导作用[2],为厘清高等教育第一方(管理者或举办者)和第二方(办学者)的特点及适用范围、充分认识第三方评价提供了新的视角。比较优势理论起源于经济学领域,是在绝对优势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国际贸易的基础是生产技术的相对差别,而非绝对差别,每个国家都应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的原则,集中生产并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其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3]。该理论在被应用到其他学科领域时,不再强调贸易往来的基础,而是对“决策与规划”的判断[4]。站在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多元参与的评价体系的角度,比较优势理论可以分析不同评价方式的特点及适用范围,针对测量判断、诊断改进、引导激励等不同的评价目标,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优势互补。
高等教育第一方评价,也可称为政府评价,主要包括各级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的评价活动,具有很强的行政权威性,兼有督导管理的作用,可实现“引导激励”的评价目标,但“政府评价权力相对集中,造成权责不清,容易出现既做‘运动员’又兼‘裁判员’的问题”[5]。高等教育第二方评价,即高校(学科、专业)开展的自评,其优势是能够充分了解自身实际情况,可实现测量判断的评价目标,但客观性不强,容易出现避重就轻,甚至自欺欺人的情况。基于比较优势理论,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相较于第一方评价、第二方评价,具有客观性、专业性、独立性的特点[6],可为实现“诊断改进”的评价目标提供强力支撑。基于目前“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提高高等教育质量”[7]的发展目标,将“诊断改进”作为高等教育评价的主要方向,充分发挥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的作用尤为重要。我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起步较晚、实践经验不充足、重视程度不够,有必要进一步探讨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的比较优势,摸清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路径。
一、高等教育评价第三方评价的界定与分类
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广泛应用于西方国家[8],主要指介于政府、社会和学校之间具有独立地位的法人实体对高等教育进行的评价[9]。在我国,学界对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的界定和解释存在不同的理解,矛盾点主要集中在“第三方评价”的内涵诠释上。刘臻等人认为,“第三方评价是由除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之外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的评价”[10],该论点主要强调第三方组织的中介性。韦丽琨和时锦雯则从与政府的隶属关系上进行探讨,认为“第三方评价是由与政府部门无直接隶属关系的组织开展的评价”[11]。朱衍强等人认为,“第三方评价是由与政府无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组织所实施”[12],强调的是第三方组织的中立性。虽然学界对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的界定存在差异,但也具有共识,即第三方评价应由独立于第一方与第二方之外的、与二者没有隶属关系和根本性利益关系的评价主体开展的评价活动,主要突显的是起连接作用的中介性及无利益关系的中立性,其区别主要是“第三方主体构成上略有不同”[13]。因此,根据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主体构成的不同,可将我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机构分为以下三类。
1.与政府具有隶属关系的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组织
这类组织大多属于教育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包括教育部的两大评价机构和地方教育评价组织(省、市级),例如,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价中心、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上海市教育评价院、宁波教育评估院等。这类组织在功能向度上具有第三方评价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依照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中立性”前提,这类组织在管理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不属于第三方评价,仅在非管理范围外开展评价活动属于第三方评价。同时,此种类评价机构在行政关系上隶属于政府部门,在制度、经费、人事等核心事项上受上级部门领导,具有深深的政府烙印,其独立性较弱。
2.与政府不具有隶属关系且不具有商业行为的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组织
这类组织与政府没有隶属关系,同时不具有商业行为,可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由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等以及各类从事教育评价研究和服务的学术机构,如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14]。这两类组织虽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但各具特点。由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组织,接受所属部门的业务指导,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公信力较强,但容易受上级部门的影响。从事教育评价研究和服务的学术机构一般挂靠高校或者研究机构,也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优势是具有较强的研究团队,但部分学术机构缺乏法人资格[15]。
3.与政府不具有隶属关系但具有一定商业行为的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组织
这类组织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高等教育评价业务的民营企业,如中国校友会网等,与政府不具有隶属关系,属于民间智库类型。此类第三方评价独立性强,具有多元的评价标准,且灵活性较强,能够及时跟踪最新的评价理论、办法,但具有一定的商业行为,社会公信力较弱。例如,目前各类大学排行榜,因其评价标准的不公开、评价动机的商业化、利益交织的隐忧,受到政界和学界质疑。
二、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的比较优势
以比较优势理论为视角,从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协商性、公信力、导向性等维度对比高等教育评价第一方评价、第二方评价、第三方评价,见表1。通过比较,高等教育评价第三方评价具有“客观公正、专业性强、独立多元、协商缓冲”的比较优势。
表1 高等教育不同评价方式的特点比较
评价类型
独立性
客观性
专业性
协商性
公信力
导向性
第一方评价(管理者或举办者)
较强
较弱
较弱
较弱
较强
较强
第二方评价(办学者)
较强
较弱
较弱
较弱
较强
较强
第三方评价(与政府具有隶属关系)
较弱
较弱
较强
较弱
较强
较强
第三方评价(与政府不具有隶属关系且不具有商业行为)
较强
较强
较强
较强
较强
较强
第三方评价(与政府不具有隶属关系但具有一定商业行为)
较强
较强
较强
较强
较弱
较弱,各类《大学排行榜》具有一定民间导向性,其科学性值得探讨
1.具有客观公正的比较优势 在价值论视域下,评价是“评价者对一定事实与评价者的价值关系的认识”[16],此处的一定事实为客观事实,客观事实不是我们评价的内容,而一定事实与评价者的价值关系是评价内容,即这一价值关系的结果或成果,被称为“价值事实”,换句话说,评价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对于客观事实与评价主体相互关系以及相互作用过程和效果的认识[16]。对于高等教育评价,则是基于高等教育活动中客观事物(人、事、物)的,对客观事物与评价主体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的过程、结果及成果的认识[18]。因此,评价活动的客观公正并非仅对客观事实的客观公正,更重要的是对“价值事实”的客观公正,此处需要解释的是,“价值事实”并不是主观的,它是“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运动所形成的一种客观的、不依赖于评价者主观意识的存在状态,它既是客体对主体的实际意义,又是一种‘客观’的事实”[16]。
那么,如何确保“价值事实”公平公正呢?第四代评价理论认为,评价是“包含评价者以及由于评价处于风险之中的利益相关者通过互动而实际创造的一种结果”[20],是一种建构的过程,这与价值论视域中“对于同一事物,客观事实是‘一’,价值事实是‘多’”[16]的论断相似。因此,掌握越多利益相关者眼中的“价值事实”,则能越确保“价值事实”的客观公正。虽然这绝非易事,但利益相关者理论中对其有分类,往往核心利益相关者的评价更具代表性。
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不同于第一方评价、第二方评价,通常以专家团的方式开展评价工作,专家团会根据评价对象,由不同利益相关者组成,如政府代表、高校代表、企业代表等。例如,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时,认证过程主要包括材料审核和专家入校,在这两个环节上,都会有行业专家、政府代表、学术专家参加,专家们根据一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各自的领域,对认证专业提出各自意见,最终认证结果由专家团的意见汇总而得,保证了评价的客观公正。
2.具有专业性强的比较优势第一,具有科学性。
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机构能够运用较先进的评价理念、评价方法开展评价工作,既注重量化结果的可比性、效率性,也注重质化结果的解释性、建构性。同时,第三方评价机构一般具有专门人员从事评价理论研究工作,能够不断提升评价的专业能力,促进评价水平的提高。例如,美国田纳西州于1992年在全州范围内启动增值性评价系统,引入第三方评价,改变传统上以终结性评价为主的现状,关注学生在学业成就上的变化,提高了评价的科学性[22]。
第二,具有动态性。
根据评价的功能,可将评价分为结果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目前,第一方评价、第二方评价主要以结果性评价为主,该方法能够直观地了解目标达到的程度,提高管理效率,但也存在无法跟踪整改情况的缺点。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多采用结果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注重纵向比较,关注发展潜力和趋势,有利于发现问题。例如,工程教育专业认证通过后,一般具有3-6年认证有效期,在有效期内会对认证专业持续跟踪,认证专业需提交改进报告,以保证认证专业的发展质量。
3.具有独立多元的比较优势
独立性是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的关键因素,其独立性不仅仅体现在隶属关系上的独立,更重要的是评价立场、标准、内容的独立,当然,立场、标准、内容的独立需要独立的隶属关系作为保障。评价立场、标准、内容的独立有利于多元评价体系的构建,是真正的多元,而非评价主体的多方。评价是一把双刃剑,高质量的评价会对评价对象起到诊断、促进、发展的作用,但低质量的评价更多地体现出表面化、形式化、简单化,不仅会产生资源、时间的浪费,还会造成负面影响。独立性较强的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可对现有高等教育评价整体效果进行反思和审视,以独立的视角提出科学有效的方案。例如,德国对科研项目的管理采用联邦分权制的管理模式,第三方机构独立运作,与政府进行职权分割,具有较大的管理权限。在此背景下,第三方机构借助过硬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的知识,以科研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为基础,为提高科研活动开展和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提供保障[23]。
4.具有协商缓冲的比较优势
美国教育学家伯顿·克拉克在研究第三方评价组织时提出,“从高等教育与国家、市场及学术权威之间进行整合的角度,第三方机构是介于国家与高校之间的‘缓冲组织(Buffer organizations)’”[24],这里的缓冲组织也被称为“减压阀”,指的第三方的中介性。“中介”一词依照恩格斯的哲学定义是“主客体之间的过渡地带”,主客体的本质属性、矛盾将在这里融合[25]。高等教育评价多为办学管理者对办学者的评价,具有一定的行政督导含义。在这样的情境下,容易导致评价者高高在上,评价对象被动接受评价,办学者在心理层面容易产生“抵触”的情绪。同时,管理者和办学者通常也会因利益诉求的不同,对评价标准、评价内容等产生分歧。
面对评价中的双方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潜在影响,高等教育第三评价的中介性可以有效发挥缓冲的作用,减缓潜在的负面影响。针对评价工作中的分歧,也可发挥第三方机构的协商作用,营造平等交流的信任关系。这样,既促进评价对象积极参与评价活动,保障评价的真实性、实效性,也更容易让被评者接受反馈信息,达到评价的目的。
三、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的实践困境
1985年5月,国家教委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教育评价的同时要注重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等社会力量的参与”,“第三方”理念在我国首次被提出,自此国内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快速发展起来,对于我国的评价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相较于高等教育第一方评价、第二方评价,第三方评价起步较晚,发展周期较短,实践困境较为突出。文章从应用环境、实施环节等方面对不同评价方式进行对比,梳理出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的实践困境,见表2、表3。其中,通过“应用环境”对比,得出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存在第三方文化认同感不足、法律地位缺失、行业规范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实施环节”对比,得出政府职能转变不充分、第三方评价组织发展空间受限的问题。
表2 高等教育不同评价方式的应用环境比较
评价类型
社会认同
法律保障
运行机制
行业规范
第一方评价(管理者或举办者)
社会认同高,如“双一流”评选结果
依照相关行政法律法规
行政管理机制
依托行政法律法规开展评价,规范性强
第二方评价(办学者)
社会认同较高,如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专业人才培养状况报告等学校信息公开的内容
依照《高等教育法》,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开展自评
学校内部治理机制
各高校自评的规范性不同,但整体规范性较强
第三方评价(与政府具有隶属关系)
社会认同较高,如教育监测数据
法律保障较弱,但具有政府的工作支持
依照委托开展评价,收取的费用用于评价开支
这三种第三方评价类型,由于组织属性不同、目标不同、责任不明确、信任度不高,难以寻找合作的契合点,各自为政,内部合力不强,行业规范未建立
第三方评价(与政府不具有隶属关系且不具有商业行为)
社会认同较高,如工程教育、师范教育专业认证
法律保障较弱,但具有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
依照委托开展评价,收取的费用用于评价开支
第三方评价(与政府不具有隶属关系但具有一定商业行为)
社会认同不高,但部分由于宣传较好、评价数据直观,也有得到社会认同的,如各类大学排行榜,但科学性值得研究
法律保障较弱,虽然高等教育法明确提出第三方机构在评价中的作用,但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委托或自主开展评价,但部分机构具有营利倾向
表3 高等教育不同评价方式的实施环节比较
评价类型
评价目标
评价标准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
评价结果
第一方评价(管理者或举办者)
为了督导管理、绩效评价
委托相关专业团队设计评价标准,在经过多次调研调整后形成或凭借工作经验形成,但存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问题
常常以可量化、便于统计的指标为评价内容
以结果性评价为主,以过程性评价方法为辅,例如在“双一流”评选中,设有增补和取消环节
存在评价结果与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等“挂钩”的现象
第二方评价(办学者)
学校运行中的自评工作,为了及时发现问题;有时也为了迎接上级部门的评价工作而开展自评
常常参照上级部门的评价标准
常常参照上级部门的评价内容
以结果性评价为主,部分高校采用过程性评价来推进学校发展
用于上级部门开展的评价活动,作为评价的初始材料,部分学校用于查找问题,促进发展
第三方评价(与政府具有隶属关系)
协助委托方开展评价工作
与第一方评价相似,受政府决策影响
根据评价目标,常常以可量化、便于统计的指标内容为主
以结果性评价为主,以过程性评价方法为辅
与第一方评价相似,受政府决策影响
第三方评价(与政府不具有隶属关系且不具有商业行为)
协助委托方开展评价工作,如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独立制定评价标准
以量化的评价指标为主,以质性评价内容为辅,例如工程教育认证中既有获奖数量,也有毕业生、就业单位评价等质性指标
结果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在专业领域内具有权威性
第三方评价(与政府不具有隶属关系但具有一定商业行为)
面向社会,以社会大众视角开展评价,如麦可思《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
以大众需求为出发点,独立设计评价标准,但评价标准科学性值得研究
评价内容多为商业机密[26],结果呈现方式以量化为主
结果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评价结果需要进一步讨论,但其由于宣传较广、直观易得,潜在影响了大众、高校的行为
1.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表现出对第三方文化认同感不足 价值观念是指“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形态,它是人们关于基本价值的信念、信仰、理想的系统”[16],是人们价值生活的反映和实践经验凝结,其功能是人内心深处的评价标准。“官本位”起源于战国商鞅的“贵贵而尊官”的思想,自秦国采用商鞅思想统一中国后,成为官方文化,影响了以后的各个朝代。高等教育评价作为价值判断的活动,普遍还是唯官方是从,认为政府组织的教育评估才有权威性[28],这也是为什么第一方评价占主导地位的原因。同时,“官本位”的价值观念也对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产生影响,导致具有官方背景的第三方评价目前发展较好,没有官方背景的第三方评价发展受困。究其原因,是第三方文化的社会认同较低导致的。
美国在以“实用主义”为大众价值主流,认为凡是具有实用价值的都具有意义,其差别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29],在这样的价值理念下,使得“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非政府组织具有了生存的文化氛围,并在公益性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美国的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得到了长足发展,为保障高等教育发展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2.法律地位的缺失:表现出第三方评价组织发展现状的异化
法律地位,即合法性的获得,可有效保障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的正当性、有效性。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号),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价”[30],明确了第三方机构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的作用,对第三方评价的发展具有推进作用。此次修订并没有对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相较于既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保障又有科层制运行机制支撑的第一方评价,还远远不够。虽然政界、学界都比较认可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但总体来说“呼声大、实效少”,依旧是具有官方背景的第三方评价发展机会较大,没有官方背景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难以争取评价资源,其生存与发展困难。长此以往,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组织异化发展,不利于我国高等教育评价体系的建设。
法律法规不健全还体现在准入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失。准入机制即资质认证,是指依据公认的标准对合格评定机构作出独立评价,以确保其公正性和竞争力[31]。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的资质认证主要来自教育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行业协会的自我认证,例如,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是由教育部授权开展专业认证,上海教育评估协会在一定范围起到资质认证的作用、发挥“元评估”组织职能。从整体来说,认证机构的独立性不强、全国性的认证机构缺失、认证标准不健全、并未建立起健全的认证体系,使得高等教育第三方评级机构得不到有效监管,良莠不齐,影响发展质量。
3.政府职能转变不充分:表现出第三方评价组织发展空间受限
2015年,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强调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学校办学活力、调动各方面发展教育事业积极性,应进一步使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理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关系,从管理走向治理。治理的本质是多元共治、民主参与[32],推动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就是高等教育治理的重要内容。治理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不是形式主义,是实实在在权利的分离和让渡,高等教育管办评分离是对学校办学权和社会评估权的下放。
政府组织及其运行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并且形成了强大的共同体和独特的逻辑框架与运行模式[28]。这种长期形成的科层制组织架构,短时间难以进行权利重构和职能的转变。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的类型多、效果不一,也让政府对其缺乏信心,依旧采用较传统的第一方评价方式,整体改革步伐缓慢。即便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教育评价,政府也会对评价过程进行控制,以保障最终的结果。以上因素既限制了第三方评价的发展空间,也导致了不少第三方组织因经费短缺,要么依赖政府,放弃独立性,要么过度商业化,影响评价质量。
政府职能转变不充分,也导致政府、高校、第三方机构协同合作机制的缺失,存在职能边界模糊、评价标准混乱、数据采集不完整等问题[34],既不能发挥第三方评价的中介缓冲作用,也会导致治理碎片化的问题,不利于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不利于构建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多元参与的高等教育评价体系。
4.行业规范不健全:表现出第三方评价专业性不强、行业合力不足
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组织作为专业机构,其专业能力决定了其发展潜力,由于行业规不健全,其规范性、专业性都远远不够。2015年,第三方教育评级机构联谊会成立,起到全国范围的第三方评价组织横向联系的作用,其性质是民间组织,不少企业性质的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组织加入其中。该组织制定了《第三教育评价共识》《全国第三方教育评价机构联谊会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业规范的缺失,但实际来讲,由于联谊会属于非官方组织,其影响力有限,可发挥的作用也受到了制约。我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机构中虽然已有麦可思等实力较强的机构,但整体规模较小、数量不足、影响力不够,尚未形成行业规模。上文提到的三类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机构,由于组织属性不同、目标不同、责任不明确、信任度差,难以寻找合作的契合点,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内部合力,也不利于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组织的发展。
四、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的改进路径1.精神提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高等教育第三方文化认同
促进文化认同并非易事,是指主体的承认、接受和皈依,它指向心理认识上的一致性和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35],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对于高等教育第三方文化的接受同样如此。在第三方文化认同的过程中,除了传统价值理念的影响以外,没有深入理解“第三方文化”内涵也是影响第三方文化认同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的文化内涵是什么呢,或者说第三方文化对高等教育评价有什么意义呢?日本教育学家认为,“评价就像擦玻璃”,指的是评价对于教育诊断、改进、引导、激励的功能。第三方文化中的公正、中立、专业保障了评价过程的客观有效,确保了诊断、改进、引导、激励评价功能的实现。这既是第三方文化的内涵,也契合了我国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的现实需求。
因此,要进一步提炼第三方评价的精神价值,深入领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在第三评价行业中的内涵要义,提炼第三方评价的精神价值,提升第三方评价的形象,增强社会大众的文化认同与向心力,使之对内具有凝聚作用,对外具有号召功能。除了社会大众的认同以外,更重要的是第一方、第二方对第三方评价的文化认同,这既是第一方、第二方对第三方信任的基础,也是弘扬“刀刃向内、自我革新”的勇气,进而培养敢于追问、敢于挑战者、敢于批评的第三方意识,唯有这样,才会真正产生第三方评价发展的“土壤”,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才会在曲折中成长起来。
2.崇法善治,以依法治教破除教育治理政策化的路径依赖
2015年,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虽然明确了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作用,但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估组织的合法性地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解释[36],相关监管政策也不完善,应推进高等教育评价立法建设,破除教育治理政策化的路径依赖。
第一,完善现有高等教育评价制度,明确高等教育评价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保障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组织在开展评价活动、市场竞争中具有平等独立的地位。同时,通过立法也能对第三方评价组织的不当行为予以约束,进而保障评价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构建以“准入—淘汰”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可针对不同属性类别的高等教育第三方机构设定最低准入红线,对某些方面不达标的机构列入“待观察区域”,建立“动态式”第三方机构管理控制清单,随时反映其变动情况。通过“准入—淘汰”的监管机制,维护我国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组织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3.管理创新,以政府职能转变拓展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发展空间
第一,进一步理顺政府、高校、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职责边界,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的方式划清各方的权力、责任。政府应从“管理者”变成“掌舵者”,重点制定教育治理法律、规范和监管制度,搭好顶层设计。同时,还需要构建政府、高校与第三方评价机构顺畅的协同机制,在各自清晰的职权范围内,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取长补短、优势互补,构建多元参与的评价体系。政府评价由于其权威性强、效率高等优势,主要适用于问责式、督导式的评价,例如对高等教育的巡视、审计工作,高校的自评要由被动转为主动,未雨绸缪,通过定期自评促进学校的发展。第三方评价更适用于专业性强、教育性强的评价类型,应作为高等教育领域主要的评价方式。
第二,政府职能的转变还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可采用试点先行的方式,将适合第三方评价机构承接的职能转移出去。在加大对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组织的培育和支持的基础上,重点支持一批具有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合适的领域进行试点,独立开展评价工作。对于试点机构,政府要加强宏观指导与及时反馈,既保证评价工作的方向性,又不干涉评价过程和结果,使有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既能快速成长起来,也能在试点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改进。例如,在每年毕业季,各级高等教育主管部门都会对各高校的就业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的重点以就业率为主,侧重管理督导,对其质量关注较少。针对这个情况,是否可充分发挥麦可思在大学生就业评价中的经验和优势,在就业评价工作中合适的领域开展试点工作,例如在就业质量方面,将政府就业评价的部分职能下放给第三方评价机构,发挥其客观专业的比较优势,为各高校就业质量提供评价参考。
4.专业自治,以细分优势提升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行业的专业权威
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地位的明确、权威的树立,需要第三方评价机构专业能力的提升。目前,具有官方背景或具有官方指导的第三方评价开展比较顺利,其原因一部分来自组织的专业能力,还有一部分来自官方的权威,例如,在开展工作发布通知时,总是冠以“按照某某文件的精神或是根据某某部门的要求”的内容,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和正当性[25],这其实是对专业权威的不自信,是一种混合性的权威,这样一来,在无形中削弱了第三方评价的特色。究其原因还是专业权威没有建立起来。
专业自治是建立专业权威的合理途径,是基于专业的公务分权或者说是去行政性的专业自治[25],通过专业细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实现高等教育评价整体的专业自治。前文基于与政府有无隶属关系、是否具有指导关系,将国内高等教育第三方评价机构分为三类,强调的是与政府的关系。在将来的发展中,更应该是平等地位中的专业细分,是发挥需求导向、合理竞争的市场细分。例如,一些国家层面的评价类型,可由具有政府业务指导的协会或学会开展;一些周期较长、专业性较强的评价类型,则可由企业性质的民间智库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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