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法庭审理了原告杨某(分包人)与被告甘肃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包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原告杨某与被告甘肃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分包项目管理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发包人为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有限公司,根据本公司业务需要将部分回收业务按区域、线路分包给本协议签订人”。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发包人与分包人协议签订后,分包人一次性向发包人交纳业务培训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50元”。该协议第九条约定:“本协议分包区域、线路为_”。同日,原告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公司的市场推广员转账365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以被告实施合同欺诈为由于三天之后提出离职,与被告协商退费事宜无果后,便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陈述其公司给原告没有划分区域线路,原告亦没有参加后续的培训。同时,其在与原告签订分包协议前后,并未与其他主体签订总包协议,其对各片区进行分包的权利来源于被告工作人员发名片的方式取得市场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分包项目管理协议》涉及到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安全。在本案中,首先,被告陈述其对各片区进行分包的权利来源于其工作人员发名片的方式取得市场份额,但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及结合地区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实际可知,被告公司从始至终并未取得对相关地区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专属回收权利,该回收业务系不定时间、不定地点的随机性业务,被告仅通过其发名片方式便取得该市场份额于法无据,即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案涉片区的垃圾回收享有专属权益,而被告将其并不享有专属权益的垃圾回收业务分包给原告没有权利基础和事实根据,亦违背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故认定原告杨某与被告甘肃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项目管理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其次,被告通过该协议将案涉地区的再生资源回收业务以发包名义给原告,但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协议签订且收取费用后,并未向原告实际分包划分区域线路,亦未对原告进行后续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综上,因本案所涉合同确认为无效,而原告并无过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已交付的3650元。

  法官提醒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签订合同并非是万无一失的,合同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内容条款及签订合同的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则此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不影响合同当事人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合同无效则合同的当事人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即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签订合同后已交付的财产,这是单方返还。但是这个返还财产有两种情形,还有一种双方返还,即签订合同后一方交付了钱财,另一方交付了货物,那么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对方返还已交付之物。当交付物受到损伤之后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给对方,过错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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