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相邻关系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xx、杨xx、李xx。均为xx市xx区xx办xx村第一居民组人。
被答辩人:乔xx、薛xx、乔xx。与答辩人同村同组。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妨碍通行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诉的“家”并非住宅。该处是一个已经废弃的老宅基,是原告的爷爷、奶奶居住的地方,20多年来无人居住,房屋早已倒塌。三原告早已由村委会批准建有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2022年版)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超过一处的应当退出。”的规定,该老宅基早已不属于三原告。
二、原告所述的宅基地并非只有一条通道。从现场看,原告所述的宅基地有三条通道,向西是一条水泥路通道,向北也有一条通道,相隔10米就是村里的大道,拐个弯10米也有一条向东的水泥路通道已经多年无人行走,向南拐个弯也有一条向东的通道。从历史上看,原告所述的宅基地出路就是北边那条拐弯的通道。
三、被告所建彩钢并非原告所述将巷道基本全部占用。从现场看,该巷道长约30米,宽约2.8米,拐个弯是一条土路,由于无人行走,案外人已经将其扎栏堵住,并非答辩人所为。原告争执的就是这条通道。
四、本案法院立案的案由是相邻关系纠纷。然,这只是个大类案由。根据原告的起诉,应该是“相邻通行纠纷”案。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该条规定,“相邻通行权”是以“必须”为前提;“相邻通行权”是“必须利用他人的土地”。本案原告所诉的通行权,一不是必须从此处通过,二不是要从被告的土地上通行,因此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换句话来说,即使被告多占了,一影响原告的通行权,二,被告也不是要从被告的土地上经过,因此,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三,被告也没有占用原告的土地,原告无权起诉答辩人。
综上所述,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所诉的宅基地早应该退还给集体,不再属于是原告的宅基地;即使该宅基地集体暂未收回,被告搭建彩钢并不影响原告通行权;即使被告多占了,多占的是集体的,应由村集体处理,原告也无权起诉答辩人;本案原告所诉的通行权,不是要从被告所有的土地上经过,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案。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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