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石漫谈」六一特辑!未成年人保护知多少~
1.读书的权利不可被侵犯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不可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3.请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见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4.没有十六岁不可独自生活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5.未成年人不可去ktv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6.未成年人不可购买彩票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7.相关经营者要严格把关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8.吸烟、饮酒要注意场所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9.招聘人员要注意审核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10.未成年人的日记不可随便看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11.父母应引导智能产品的使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12.网络游戏应规范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13.法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原标题:《「小石漫谈」六一特辑!未成年人保护知多少~》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