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约为逃避义务 背约获非法利益 结果为近17万元的代价
《管子·枢言》.
“诚信者,国之宝也,民之凭也,天下之结也。”
春秋齐国政治家、军事家管仲在《管子·枢言》这篇文章里说过这样一句话,意思是说诚信是一个国家的根基,是人们为人处事的依据,是天底下行为准则的关键。从中不难看出,自古以来诚信对一个社会规范有序地运行的重要性,因此,我国《民法典》把诚信原则作为一条立法原则写在总则中。但纷繁复杂的社会中,不诚信的人和事时时发生,一些人企图通过爽约来逃避义务,通过背约来获取非法利益,终将付出相应的代价。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就处理了一起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的纠纷。
李某多年来一直从事大米销售,夏某、浦某及二人注册成立的食品公司一直从李某处赊购大米,从事食品加工。
2022年12月25日,经双方结算,夏某、浦某欠李某大米款245万元,二人向李某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2023年01月21日前还清,如到期不还,按月利率1%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李某为追偿款项支付的交通费、律师费、保函费等费用。后夏某、浦某因经营不当,债务缠身,未能按时履行义务,李某将夏某、浦某及食品公司告上法庭。
诉讼中,夏某、浦某否认李某提交的欠条,认为欠条中自己的名字、指纹及欠款金额处的阿拉伯数字都是拼接复制上去的,不是他们直接书写或按捺上去的,并申请对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经符合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后得出结论:欠条上夏某、浦某的名字、金额处的阿拉伯数字为书写,手印也是真实按捺,不是拼接复制。
法院遂依法审理作出判决:由夏某、浦某、某食品公司共同给付李某大米款250万元,违约金9万多元。同时,李某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保单保函费、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5万多元,本案的鉴定费2万多元,共计7万多元也由夏某、浦某及某食品公司承担。夏某、浦某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近17万元的代价。双方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
”
诚信永远是立身之本,一个言而无信的人,在社交中往往屡屡碰壁。如遇债务困扰,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勇于面对,争取债权人的谅解或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而非通过不接电话、拉黑对方、跑路、狡辩、耍赖、拒不出庭等方式来逃避责任,逃避责任只会付出相应的代价。诉讼中,应秉持诚信、恪守承诺,这样不但可减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迎得对方信任,还可降低违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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