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佳:数据资产评估入表对企业的法律意义

  9月8日,由()主办的全国首个数据资产入表服务联合体发布会于北京成功召开,会议邀请了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行业精英,共同探讨数据资产入表相关议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赵佳发表《数据资产评估入表对企业的法律意义》主旨演讲,对数据法律意义的定义、数据要素市场能够做些什么进行了分享。

  以下为演讲实录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数字转型领域优质服务机构,共建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为政府、行业、文化、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一站式转型服务,赋能和推动国家经济的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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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的法律定义

  数据在我国仍是一个新兴行业,目前在立法、司法上对于数据的定义都是不相同的。立法层面,数据和物权与知识产权有关联,却不尽相同,它的三大支柱权利是来源者的权利、加工使用的权利和数据衍生品的经营权,合在一起就是数据的核心权利。物权享有的行为权利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知识产权所能行使的权利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数据的权利无法和它们完全匹配。此外,物权没有时间限制,规定在民法典中;知识产权的时间则是有限的,规定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数据的权限是可变动的,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进行不断参照。

  02

  数据资产形成——有据三确体系

  现有的传统型企业在向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和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如何保证数据权属完整、保障入表资产的问题,对此我们团队构建了数据有据三确体系:数据有据确权、数据有据确质、数据有据确值。

  数据有据确权——数字资源向资产的转变,特定主体的合法拥有或持有,涉及数据资源的归属,根据数据实际情况和数据使用目的出具法律意见书。

  数据有据确质——数据资源经过分类筛选,根据不同的要素标准提取不同的子库,根据数据质量要素、成本要素和应用要素等标准出具数据质量评价报告。

  数据有据确值——确权和确质后的数据资源转变数据资产,关系企业对外合作、投融资等经济活动,根据数据质量要素、成本要素和应用要素等标准出具数据质量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