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校长、教师、家长、学生均受处,严惩校园欺凌不是空话

  对欺凌他人者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校长免职,副校长兼小学部主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涉事班级班主任和生活老师辞退……随着大同发布调查通报,闹得沸沸扬扬的“小学校园极端欺辱”事件算是告一段落。

  校园角落里的暴力欺辱,绝非孩子之间的“小打小闹”,而是影响青少年学习、成长的梦魇。因此,案件虽了,反思不能终止。惩治校园欺凌,掀开“不见光”的角落,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课题。从这一案件的处罚来看,至少传递出两个鲜明信号。

  其一,小孩子不懂事,家长要担责,不是一句空话。《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执法部门据此,对家长进行训诫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合理合法,也给广大家长敲响了警钟。

  其二,学生失管,学校管理人员难辞其咎。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小学生赵某某、晋某某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而据此前报道,可怜的小朋友被欺凌已有一年多,直到其出现轻生的想法,家长察觉异常反复追问,隐秘的恶行才被揭开。不禁要问,这么长时间、多次欺凌,学校老师为何没有发现?若及早介入,欺凌事态是不是就不会发展成这样?很难想象,如果不是家长警觉,孩子还要忍受欺辱到何时?这个角度看,校长以及相关教师被处罚,不冤。

  更重要的,这一事件被揭开的过程也警示我们,校园欺凌总是躲在“隐秘的角落”,很难被发觉。受害者被恐惧支配不敢求助,旁观者怕惹事不敢伸出援手,学校和老师疏忽大意,乃至家庭沟通失效等等,都会让校园欺凌更加“隐形”。

  而让更多“隐秘的角落”被照亮,必须依靠法律之剑。一方面,执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涉事各方依法从严惩处,不仅是给受害者家庭及社会大众一个交代,更是给相关方面以警醒震慑。另一方面,当前关于防治校园欺凌的立法规定多以原则性、指导性为主,缺少明确具体的执行方案和落地措施,继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同样迫在眉睫。

  除了事后惩处,事前预防也是减少伤害的关键。一方面,学校、教师要提高警惕,对各类涉及欺凌的苗头性细节认真对待,防患于未然。家长也要和孩子多沟通、多交流,给孩子足够的安全感,让他们敢于表达自我、敢于反抗暴力。说到底,教育不只是传授知识那么简单,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除了成绩之外,更该多多关注孩子们的心理健康、品性养成、人格成长,确保他们走在正确的人生轨道上。

  防治校园欺凌是一场长期而复杂的斗争,是学校、老师、家长、社会共同面临的课题。正视并公平地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完善校园欺凌防治机制,是为治标;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加强品德教育,同时持续推进教育公平、革新教育方式,让每一个孩子都看到向上的希望,是为治本。各方各司其职,各出其力,多管齐下,才能给孩子们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原标题:锐评|校长、教师、家长、学生均受处,严惩校园欺凌不是空话)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评论员 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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