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保护未成年学生,校长是学校第一责任人
《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校长是学校保护学生的第一责任人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新修订的《条例》共10章62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新修订的《条例》立足省情实际,配套衔接上位法,将山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条例包括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别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10个部分。其中,学校保护部分明确了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条例》聚焦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校园欺凌防范,提出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预防性侵害和性骚扰工作制度、家校联系制度等,对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心理健康教育等作了具体要求。如学校、幼儿园发现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家庭保护部分聚焦监护职责、关注义务等方面,明确了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规定了监护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等伤害的义务。社会保护部分明确了密接单位、住宿经营者、营业性娱乐场所、烟酒彩票经营者的义务,针对医疗美容、文身、电竞酒店、“剧本杀”等新业态领域,规定相应的约束或者禁止条款,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强制报告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网络保护部分围绕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出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构建权责明晰的网络保护规范。强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其设置时间管控、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方面的义务;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知识教育,禁止网络欺凌,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等。《条例》的修订,必将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山西晚报 记者 薛建英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