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高薪”不能挣!南充男子被刑拘!
用自己的银行卡代他人过账并提现就能轻松赚到“高薪”吗?错!此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我看时间短、报酬高,没有克制住贪念,就一而再再而三帮助过账......”近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悔不已。今年10月,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张某名下多张银行卡近期有大量资金存取的情况,涉嫌违法犯罪。经东南派出所审查,张某如实供述了利用银行卡帮助上家过账并从中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办案民警介绍,张某通过网络渠道结识了一名“高薪招聘兼职”的网友,对方表示只要张某提供名下银行卡帮助过账,就能获得数百元乃至上千元不等的“报酬”。起初,张某担心对方利用自己名下银行卡帮助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转移涉案资金而心存疑虑。然而,在“高薪”的诱惑下,加之对方声称转账是从事网络代购业务,张某便拿出名下多张银行卡帮助过账。经警方查证,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名下多张银行卡多次帮助上家过账,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顺庆公安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通过网络途径找工作要提高鉴别能力,切莫被所谓的“高薪”“轻松挣钱”等噱头蒙蔽双眼,不要贪图小利,主动提供银行卡帮他人转移资金,更不要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或架设“GOIP”“VOIP”“手机口”等,以身试法不仅会沦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更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来源:顺庆公安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