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你应该了解的知识

  全民参保,共享美好!“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2023年10月21日,全国统一启动。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早知道

  一、参保可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两种制度可选择:一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我省各城市均已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参保。另外,灵活就业人员还可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增加补充养老渠道,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流动能携带。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依据现有政策,变更就业地后,实现养老保险跨省、跨制度转移。

  三、缴费灵活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我省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选择,缴费比例为20%,缴费由个人承担,可选择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按年等方式缴纳。可根据个人情况灵活选择中断或恢复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会因中断而减损权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最低缴费年限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的待遇与企业职工一样。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按年、按档次缴纳,缴费档次按照当地人社部门公布数额为准。

  四、多缴能多得。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未来获得更加可靠、稳定的收益。灵活就业人员无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的缴费基数越高、档次越高、缴的年限越久,个人账户积累也越多,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后,每月领到的养老金也会相对越多。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承担,单位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式相同。在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因素相同的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的养老待遇与单位职工是一样的,待遇水平不会打折扣。

  五、办理渠道多。灵活就业人员线下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社银合作网点办理参保手续。线上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各软件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和各级人社政务服务网站等渠道,轻松办理参保登记。

  六、便捷就近办。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线下可就近选择受理机构办理。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还可以选择试点的社区便民服务网点、社银合作网点等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即时办结”,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当场反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实行一次性告知。

  七、权益随时查。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既可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查询,也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各软件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和各级人社政务服务网站等渠道查询。

  八、失业有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视为重新就业,经办机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如果失业者满足参保缴费1年及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这两个条件,即使目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样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九、咨询认准正规渠道。灵活就业人员遇到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申领等各方面的问题,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官方网站、本地社保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者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便民服务中心、社银合作网点现场咨询。切记不要轻信非官方信息和渠道,不轻信社会机构可代缴等谣言,谨防上当受骗。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下列信息:

  (一)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四)个人账户情况;

  (五)与社会保险经办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

  第十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或者变动经常居住地,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以按照规定随同转移。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移,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第十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军事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优先提供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失业保险委托培训机构等机构。

  第六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提升民生服务效能。医保电子凭证可以根据需要,加载相关服务功能。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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