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教育培训课程,不想学了,可以随时退吗?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各种办卡、充值等服务,尤其是教育培训行业,不仅有为孩子学习成绩提高报名的专业课程,还有各种课外课程、辅导班等,成年人也会报有各种兴趣课程,例如跳舞、绘画、音乐等,往往会口头或者书面和培训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并且缴纳各种费用,那如果万一有因自身原因不想学习了,那是否有权主张培训机构进行退费呢?从合同的分类来看,教育培训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双务合同、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指合同的内容,并非一次给付可以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其基本的特色是,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居于重要的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相对于普通合同而言,教育培训合同有几个特色:
(一)合同的标的是一方提供约定的无形的、侧重于行为的教育培训服务,另一方则需支付相应的对价;
(二)具有一定程度的“预付”属性,即在签订合同时就将整个合同期限内的价款一次性支付,而非定期支付。一般而言,租赁合同类型的继续性合同,一般是按月或者按季等分段支付租金,其付款义务和享受的标的物的使用权均是在按照约定比例支付,而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出于盈利或周转的角度,一般是提前收取整个合同期限内的服务费。当然,也有一部分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是按次或者分段付费,但相对来说比较少见;
(三)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相比其他合同,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依赖性,接受服务一方如果不想要继续履行,那么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很难强制对方接受服务。同样的,有一些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会对提供服务一方的老师有相关的资质、经验要求,甚至是指定某个老师的课程,非该老师的课程不上。
从合同的履行角度看,教育培训合同属于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合同,如果接受服务的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或者提供服务一方无法继续履行(例如提供服务一方老师因病无法再授课),那就失去了履行合同的基础,导致合同失去了继续履行的条件。
因此,若接受服务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此时,在教育培训机构一方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接受服务方应属于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鉴于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具有一定人身属性,无法强制履行,且接受服务一方的确未享受到未来期限内的服务,法院会从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履行、双方过错、对价给付的角度考虑,认为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判决解除合同,但亦会根据接受服务方的过错程度,在扣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后,再判决退还部分服务费。
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粤01民终16778号案件中,关于涉案《培训协议》解除原因及是否需要退回剩余学费问题。法院认为,因涉案教育培训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需要接受服务一方自愿且配合,现接受服务一方以其实际行为表明其不愿意再履行涉案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现服务对象作为消费者不愿接受服务,服务提供者不能强制消费。接受服务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系因服务提供者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合同,故应认定接受服务一方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涉案合同中对消费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没有作出约定,结合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服务提供者的成本支出等综合因素,酌情认定接受服务方承担涉案合同总标的额30%的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服务提供者应向接受服务方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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