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1000万存款被分200笔划走 建设银行存重大过错赔偿450万

  中华网财经讯,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存入建设银行利雅湾支行的1000万元资金被犯罪分子通过第三方支付系统分200笔划走,法院最终判决建设银行利雅湾支行存在重大过错向李某赔偿450万元。

  储户1000万存款被分200笔划走 建设银行存重大过错赔偿450万

  李某表示其之所以将涉案的1000万元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是应在光大证券工作的朋友韦某的请求。李某表示其在2016年4月14日与案外人韦某到建行利雅湾支行处申请办理活期存折。

  韦某向李某表示要存款业绩,请求李某将存款存放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双方约好存款期限为半年,并承诺给予高额的利息。在李某将涉案款项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后不久,韦某也即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在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支行开设的账户支付了涉案1000万元款项半年的利息62万元。

  一审庭审中,建行利雅湾支行表示李某在2016年4月28日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处购买理财产品1000万元后,于2016年4月29日全额赎回了上述理财产品。在李某赎回上述理财产品后的两个小时,涉案账户就发生了对外转账支出两笔各5万元的款项。其后,该对外转账支出的10万元又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回涉案账户。由此可见,李某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处所开立的账户早已被相关诈骗分子控制。对于该事实,建行利雅湾支行表示其已向一审法院提供了相关的账户明细单予以证明。李某则表示对该转账事实无异议,但就表示其对此并不知情。

  李某表示,其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开设账户仅用于存款,并未考虑办理其他银行业务,故开某时没有开通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业务,也没有开通短信提醒功能。

  2016年8月29日,李某因需要使用资金到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取款时,发现上述账户内的已无任何款项。经其向建行利雅湾支行查询,发现涉案的存款早已被转至银盛通信公司的账户中,具体转款情况为:2016年4月29日转账支出81笔共计405万元、2016年4月30日转账支出21笔共计105万元(当日又转回一笔5万元,实际转出金额100万元)、2016年5月1日转账支出20笔共计100万元、2016年5月2日转账支出40笔共计200万元、2016年5月3日转账支出39笔共计195万元,上述转账支出合计1000万元。

  建行利雅湾支行辩称,李某被诈骗不属于建行利雅湾支行能够控制的能力范围之内,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规定并无过错。一审法院查明了李某被诈骗的基本经过,即犯罪分子以高息等为诱饵,诱骗李某将资金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再伪造李某的《委托划款授权书》,通过第三方划扣平台将李某的存款划走。在这个过程中,负有什么义务是确定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无义务则无过错。在整个资金交易过程中,建行利雅湾支行仅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支付结算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由系统自动执行划款,不负有审查交易背景和《委托划款授权书》等材料真实性的义务,对李某存款被骗取不存在任何过错。

  建行利雅湾支行称,李某在开立账户的真实目的并非建立借记卡合同关系,而是贪图诈骗分子许诺的高息,李某在公安机关的报案笔录中也承认知悉案外人韦某并非建行利雅湾支行工作人员,且上述行为也完全不符合正常的存款储蓄和付息流程,李某理应清楚其中的不正当性及交易风险,却依旧铤而走险。李某存在重大过错,也是其被诈骗的直接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处申办结算通借记卡,建行利雅湾支行经审核向李某发放了卡号为62×××28的结算通借记卡供李某使用,李某也向该借记卡账户存放1000万元存款。故双方之间上述借记卡的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一审庭审中,李某认为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没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未经李某授权将其存款1000万元转走,并为此要求建行利雅湾支行返还涉案存款及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建行利雅湾支行则认为涉案款项的转出是相关结算系统根据第三方机构发出的指令自动进行,与建行利雅湾支行无关。

  一审法院根据交易常识和生活经验,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程,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同时认定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涉案借记卡的扣款交易过程中已经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违约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银行卡在2016年4月29日至5月3日期间共发生201次明显异常的扣款行为,但是建行利雅湾支行从未就该异常行为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确认交易的真实性,也没有通过短信或者电话的方式提示或者告知李某账户存在异常情况。案涉银行卡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流向同一账户,但建行利雅湾支行没有监控到异常情况,说明其系统控制管理也是存在不够完善之处。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案涉银行卡明显存在异常交易的情况下,既未通知也没有对案涉银行卡的异常交易行为履行监管义务、对其交易做暂停办理,反而是放任该异常交易长时间、高频率的发生。建行利雅湾支行的放任行为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李某未实际真实授权他人处分其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情况下扣划李某的资金,系无权处分李某账户内资金的行为,建行利雅湾支行关于其扣划行为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向存款人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犯罪分子是通过中间人联系包括李某在内的被害人,通过提供较高年利息的承诺使得被害人将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并取得被害人开某银行的名称、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存款余额等信息,其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相关存款账户内的存款进行扣划。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给犯罪分子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其次,李某确认其未就涉案账户开通短信提醒等功能,李某对于未能发现其账户在五天内密集对外转款200笔共计1000万元确有一定过错。综上,李某对于本案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应当就不利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李某的损失情况,结合本案双方的过错与责任,二审法院酌情判令建行利雅湾支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活期存款利息;若李某后续可获赔超过448万元的部分,收取赔款的权利归属于建行利雅湾支行。一审法院认定建行利雅湾支行无须赔偿李某的损失依据不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