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第一堂课”,国家社会共同支持
导读:家庭教育法草案,更名为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名称中二字之差,体现出立法思想和重心的调整,更加强调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协助。针对近期关于减轻学生负担的热点问题,草案及时给出回应,引领家庭教育回归本质。
家庭教育,是家事也是国事。
8月17日,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此次审议为二审。
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草案二审稿将法律从“家庭教育法”更名为“家庭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完善了家庭教育概念,鼓励社会力量在家庭教育中充分发挥作用,有效回应“双减”政策,引领家庭教育回归本质。
分组审议时,杜玉波委员说,草案不仅明确了家庭主体责任,而且压实了政府、学校和社会各方责任,有利于推动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强大合力。
“促进”二字,强调对家庭教育支持协助
今年1月,初次审议家庭教育法草案后,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单位、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家庭教育立法主要是为了促进家庭教育,家庭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国家、社会为家庭提供支持、协助。
据此,草案二审稿将法律名称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增加“促进”二字,并对各章结构作出调整,将第二章至第四章由“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和“家庭教育干预”分别修改为“家庭责任”、“国家支持”和“社会协同”。
在调动社会支持力量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为了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过度干预,草案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关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此前,草案一审稿第47条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
草案二审稿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不能减轻其家庭教育的责任。草案二审稿将一审稿第16条中的“应当与被委托人共同实施家庭教育”修改为“应当与被委托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整体来看,此次草案二审稿突出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服务。法律名称增加“促进”二字,体现出立法重心和思路的调整,从对家庭教育规范与干预,转变为支持、帮助和指导,得到不少与会人员的肯定。
同时,也有委员在审议时提出对于社会上存在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悬空、监护人不尽责任的现象,通过法律来干预和规制同样有必要。
细化概念,进一步突出家庭引导示范
草案二审稿对家庭教育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草案一审稿中关于“家庭教育”的概念,定位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以促进其健康成长为目的的引导和影响”。
草案二审稿将这一概念细化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进一步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
“家庭成年成员的日常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最大的,包括学走路,学说话,学人际交流、社会交往,多是跟着大人学习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说,“家庭教育,先对家长进行教育,把家长教育好了,这才能搞好家庭教育。”
“结合家庭教育特点完善家庭教育概念,对于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李钺锋委员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中华民族具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家庭教育立法目的应当体现这一优良传统。家庭教育的任务,除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还应当包括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于这一意见,草案二审稿予以采纳。
回应“双减”,规范家庭指导服务活动
近期“双减”政策正在紧锣密鼓地实施当中。7月24日,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乱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7月14日,在上海市奉贤区奉浦街道秦塘生活驿站,早教专家为家长们提供亲子阅读、亲子游戏、营养健康、幼儿意外伤害急救等指导。摄影/新华社记者 刘颖
在8月13日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未成年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过重的问题,从立法层面积极施策,帮助学生减轻负担、帮助家长破解“焦虑”。
臧铁伟说,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家庭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遵循家庭教育规律,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
为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二是,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三是,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分组审议时,李锐委员建议,在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中,要统筹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的方针,增加“减轻负担,不提倡增加学科类校外补课”的内容,落实党中央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双减”目标的实现。
审议建议:强化立法问题导向
8月18日上午的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对于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给予普遍赞同,围绕如何进一步解决家庭教育领域的实际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刘修文委员认为,法律草案应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可操作性。“当前家庭教育中暴露出来的很多问题,在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知道如何实施家庭教育、怠于或拒绝实施家庭教育,甚至不当、错误实施家庭教育,在于没有形成指导支持服务督促家庭教育积极有效开展的合力,造成了很多社会性悲剧,也有很多网友发出了‘父母是最应当持证上岗的职业’的呼声。”
周洪宇委员认为,家庭教育立法要强调学校的作用,应参照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发达地区的家庭教育的经验,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中开设家庭教育学科,培养专业师资和研究人才,以此推动家庭教育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
“目前青少年的家长对孩子沉迷网络游戏是一个非常头疼的事。”吕薇委员坦言,家庭是培养未成年人形成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上网习惯、防范过度沉迷的主要环境,建议将健康上网纳入家庭教育内容,预防未成年人沉迷游戏。
李钺锋还关注到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根据民政部2018年数据,全国农村留守儿童达到697万余人,96%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顾,70%分布在安徽、湖南、河南、江西、湖北、贵州等中西部省份。部分地区的农村大多刚刚脱贫,政府财力大多用于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使用本级财政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难度较大。
“建议草案完善国家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支持的有关规定,明确倾斜支持政策,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李钺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