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

  教基〔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经国务院同意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精神,大力推进教育创新,我部研制了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并分别经教育部党组和课程标准专家审议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课程实验将于2004年秋季在部分省市进行,拟参加课程实验的地区要正式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全面的课程实验工作方案,组织好新课程的学习和培训,精心组织实验工作。有关课程实验的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附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

  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

  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实验)

  普通高中日语课程标准(实验)

  普通高中俄语课程标准(实验)

  普通高中数学课程标准(实验)

  普通高中物理课程标准(实验)

  普通高中化学课程标准(实验)

  普通高中生物课程标准(实验)

  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

  普通高中地理课程标准(实验)

  普通高中技术课程标准(实验)

  普通高中艺术课程标准(实验)

  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实验)

  普通高中美术课程标准(实验)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实验)

  教育部

  二OO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