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学生玩滑梯受伤赔偿引纠纷 司法调解化矛盾

  本报讯(记者 万晖 通讯员 黄贝 田阳)今年10月中旬,城区某幼儿园园长来到岳阳楼区司法局东茅岭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希望能通过司法所和社区调解一起关于幼儿园小孩意外受伤事件。

  7年3日,刘梦琪(化名)小朋友在幼儿园下课期间玩滑梯,因小朋友比较多,在玩的过程中,从滑梯上跌落下来,头部着地,后进行了开颅手术。刘梦琪在医院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幼儿园支付,现在刘梦琪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另外支付80万元的补偿费用。

  司法所和社区在了解情况后,约谈双方,就刘梦琪受伤事件进行协调。工作人员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幼儿园在孩子们玩滑滑梯时虽然有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之过错,但也是不可预知的过失,在治疗好小朋友的颅脑伤病后,幼儿园给予适当补偿也是应该的,但不能漫天要价,要依法依规,相互理解。

  通过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多次协调,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某幼儿园一次性支付20万元给刘梦琪,作为后期补偿,双方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