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带娃!仓山一对父母收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向一起探望权纠纷当事人

  发出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推动“依法带娃”落地生根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雷某与郑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雷某每月可探视婚生女小郑一至两次,故本院酌定探视时间为:雷某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日12 时至郑某处将婚生女小郑接出,当日20时送回。雷某要求法定节假日以及寒、暑假期间将小郑接走随其共同生活,因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郑某认为雷某的探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本案的事实,依法判决原告雷某有权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末对婚生女小郑进行探视,被告郑某应予以配合,驳回原告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向雷某、郑某发放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双方应当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

  

  

  

  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

  即便是夫妻处于分居或离异状态

  也应当加强沟通协调

  共同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本案中,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未成年人父母就离婚后如何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并出具《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为监护人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确立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和正确的路径指引,有效降低婚姻关系破裂对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而为监护人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赋能。

  此次发出首份

  《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是仓山法院发挥

  家庭教育指导职能的生动实践

  也是家事法官

  在审理涉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中

  对“柔性司法”的积极探索

  

  来源:仓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