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应当支付几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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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提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再那么尖锐,但同时意味着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用人单位若违法用工的,将产生一系列不必要的用工成本。

  因此,用人单位HR或者管理人员学习或知晓劳动相关法律规定变得十分重要。如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发放几倍工资的问题,相信很多用人单位都计算错了。

  

  答案:在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实践中,就法定节假日工资问题数额问题,存在2种判例。一是3倍工资(包括正常工资+加班工资),二是4倍工资(包括正常工资+加班工资)。笔者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发放4倍工资。

  (2018)闽民再127号裁判文书内容摘录:

  (四)关于公司是否尚欠小陈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再审中,公司认可小陈共有7个休息日加班没有补休,故其应向小陈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498元(107元/天×2倍×1天/周×7周)。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相关规定,新年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劳动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一审庭审中,公司认可陈治谋在2015年新年、春节、劳动节及国庆节均有上班,本院对小陈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280元(春节3天、国庆3天、元旦1天、劳动节1天,107元/天×8天×3倍=2568元;春节另4天、国庆另4天,107元/天×8天×2倍=1712元)予以支持。

  

  (2017)闽02民终1990号、(2018)闽民申1712号裁判文书内容摘录: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小丽的月工资标准即1862元,可以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问题。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300%的工资,由于法定节假日为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在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本数,用人单位应当另行再向劳动者支付的加班工资为本数之外的200%。因此,小丽主张的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部分应当按200%的标准计算。

  据此,小丽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休息日加班296小时加班工资为1862元;21.75天;8小时×296小时×200%=6335.0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40小时加班工资为1862元;21.75天;8小时×40小时×200%=856.09元。上述两项合计加班费为7191.17元。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的问题,因杨明丽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月工资为1862元,杨明丽享受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均带薪,故一二审法院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时扣除工资本数正确。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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