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需从制度和操作层面完善

  近年来,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工作一直是检察机关不断探索的工作之一,但现有法律对量刑建议的规定尚不具体,且缺乏相关的程序保障,实践中不免存在困惑。随着量刑建议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司法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如何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完善量刑建议及相关配套制度,已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五方面问题影响量刑建议

  据统计,甘肃省天水市检察机关2011年至2013年共受理公诉案件2536件3703人,其中提出量刑建议2264人,法院采纳2113人,采纳率为93.3%。笔者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调查了这一时期天水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当前量刑建议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量刑建议的刑种单一。从调查数据来看,三年来,天水市检察机关提出拘役、管制量刑建议的不足100人,约占总量刑建议的0.046%;量刑建议提出的刑罚种类绝大部分集中在有期徒刑。

  缓刑建议率低。在天水市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中,明确建议宣告缓刑的有418人,未提出宣告缓刑建议而实际被宣告缓刑的达198人。

  量刑证据少,量刑情节不稳定。案卷中关于量刑的证据很少,而辩护人开庭出示的量刑证据较多。另外,量刑建议书一般在起诉时与起诉书一起移送给法院,但在起诉后甚至开庭后被告人有时会改变供述,或者辩方提出新的证据。这些不确定因素使得量刑情节发生了变化。

  量刑辩论不充分。辩方的量刑异议权很难充分实现,控辩双方也很少针对量刑问题进行深入讨论,这一点在西部地区更为明显。

  量刑建议的效果不佳。许多量刑建议说理不充分,使量刑建议提高量刑效率的作用大大降低。同时,判决书对量刑适用情况也不详细说明,尤其是在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时,往往仅交代“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妥,不予采纳。”

  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观原因包括以下几点:1.公诉人对量刑建议认识不足。有人认为,量刑建议工作是对法院审判权的干涉。如天水市各县区检察院27名公诉人中,认为量刑建议没有必要开展的就有7人。2.法官对量刑建议态度消极。很多法官对量刑建议有抵触心理,认为量刑建议是对审判权的干涉。3.律师对量刑建议有认识偏差。有些律师认为,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压缩了律师的辩护空间,因而,在刑事辩护中对于量刑辩护持消极态度。

  客观原因主要有:1.量刑建议缺少法律依据。目前,相关规定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量刑建议操作标准欠缺。对于各种罪名、各种情节如何提出量刑建议,缺乏明确规定。当前,基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基本还是在15种常见罪名以内。3.对量刑建议工作缺少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大部分省份没有完全将量刑建议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办法中,有些省级检察院仅规定了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而这种对量刑建议一味追求采纳率的标准也不够科学。

  从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笔者建议,可以从操作程序和制度两个层面加以完善。

  在操作程序方面,一是在量刑建议的种类选择上,尽量采用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越具体,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难度越高,但更有利于对法院量刑的监督,因此,实践中量刑建议的幅度将向越来越小的方向发展。二是对于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建议从上至下由法检两院进行协商,逐步扩大范围。对于15种常见罪名的案件,要求必须提出量刑建议,并最终实现对所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三是量刑建议应当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因为量刑请求权和定罪请求权都是公诉权的重要内容,在提起公诉时,应当保持公诉权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况且公诉人要给辩护人准备量刑辩论的时间,如果在法庭调查后再发表量刑建议,则不利于辩护人一方。对于提出量刑建议后量刑情节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公诉人可以制作量刑建议预案,如果案情发生变化,请求审判长置换备用的量刑建议书,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庭上陷于被动。

  在制度方面,一是完善量刑说理制度。公诉人在量刑建议中应当列明量刑情节及量刑幅度,增强辩护人答辩的针对性,大大提高审判量刑的效率。对于未采纳公诉人量刑建议的情况,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充分说明理由,以便公诉人查找问题,增加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判决书的认同率,从而进一步减少电影盒子上诉等情况。二是完善量刑建议相关监督考核制度。可以综合考虑量刑建议的数量、量刑建议的准确度、说理性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检察机关成立量刑建议评定小组,定期对量刑建议进行综合考察,尤其是对量刑建议的准确度进行重点考察。三是加强法检两院协调机制。法检两院之间应加强沟通,不断完善量刑建议及相关配套制度。

  (作者分别为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