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培训、出道一条龙,练习生遭遇培训合同纠纷怎么办
随着综艺节目的增多,不少年轻人梦想成为练习生,通过选秀出道成为娱乐圈新生代偶像。设置专门课程的教育培训机构随之出现,专门培训练习生,然后推向选秀节目或者影视剧组,从招募、培训到出道已成为一条产业链。然而,培训出道真的像合同签订时承诺的那么“美好”吗?合同履行中包含哪些法律问题,发生纠纷怎么办?
提问1:
合同内容不明确
无法保证培训效果怎么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解读: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分别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刘某与某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了《练习生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刘某将学习造型设计、公众形象塑造、形体体能、公演排练、艺德修养、媒体应对技巧等十四门课程。但刘某成为练习生后,仅参加了体能、声乐和舞蹈课程,学习时间也少于约定时间,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的协议,退还费用。娱乐公司辩称,协议约定开设的十四门课程有先后顺序和主次之分,是根据刘某的考核晋级情况来安排的,刘某现阶段等级并不能参与全部课程的学习。经法院查明,该娱乐公司将学生分为B、A、S三个级别,不同级别的学生可选择学习的课程不同,而只有到B3级的学生,十四门课程才全部开设完成。娱乐公司将练习生分为多个等级,每级对应不同的学习内容,只有通过考核才能实现晋升等级,但该公司无法明确每个级别的培训周期以及升级考核的时间安排,使得刘某对能否在培训期间学满十四门课程的内容处于不确定状态。也就是说,刘某无法确定是否能实现合同目的,娱乐公司的课程设置不当应视为履行合同义务不到位,刘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关于退还费用问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见,由于娱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到位的违约行为,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根据刘某实际参与培训的情况,判决娱乐公司退还了部分费用。
提问2:
遭遇“独家解释权”
学员能要求解约退费吗?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解读:
实践中,和上文刘某一样认为培训机构课程设置有问题的学员不在少数,尝试和培训机构沟通时,不少培训机构会振振有词地指出,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明确约定“机构有权按照其给予练习生的定期考核评级结果开展后续工作;机构有权利单方安排决定练习生的课程内容和学习计划及发展方向。”也就是说,教育培训机构通常以自己有“独家解释权”进行抗辩,拒绝调整课程。此时,学员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呢?
通常,培训机构在与学员签约时使用的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文本表述稍有不同,通常会针对不同学员情况,对培训期限、费用等方面进行调整,但对于违约责任设置以及由培训机构统筹安排课程等权利义务方面的约定完全一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针对“预先拟定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一方面,学员应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于权利义务存在不对等的约定,及时与机构进行沟通,弄清条款的具体含义,避免履行中发现实际情况和自己预想的不符;另一方面,培训教育机构也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做好解释工作,尤其是针对格式条款,必须履行充分的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练习生协议》的教学及课程设置与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或中、高等学历教育不同,不需要使用统编教材,教学内容也应与学员沟通,征得学员同意后确定。
民法典中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作为培训机构,统筹安排学员的学习课程确属教学实践需要,但这并不是拒绝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学员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学习协议约定的所有课程,与此对应,培训机构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提供所有课程供学员学习。在事先未与学员沟通、告知及协商情况下,协议中“具体课程安排由甲方统筹负责,乙方遵照执行”及“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拥有独家解释权”等表述均属于格式条款,系无效约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培训机构课程设置不当应视为履行合同义务不到位的情形,学员仍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
提问3:
抵押金拒不退还
学员如何维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解读:
王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的《练习生正式合同》约定,公司有义务向王某提供国内最优秀的师资力量和自习场地,负责其作品出版、演出训练、演出活动的联系及全面代理事宜。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向公司监事滕某交纳了5万元抵押金,约定合同期满后公司将如数退还。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终止了对王某的相关训练,也不再提供住宿。王某要求公司退还抵押金,公司辩称抵押金是滕某收取的,与公司无关。但此时的滕某早已不见踪影,这种情况下,王某应该如何维权呢?
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公司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诉讼中,法院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将诉讼文书有效送达滕某,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同时查明该公司曾就抵押金出具过收条,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某有权要求公司退还抵押金。
实践中,部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款项收取也缺少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学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即使公司关门跑路,学员仍可诉至法院,法院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送达方式,案件可以缺席审理,“跑路”跑不了责任。
提问4:
交费容易退费难
消费者要不回钱怎么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解读:
上述几个案例均有不同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最终都面临相同的退费难题。退费难,也是教育培训合同中的“重灾区”,部分教育培训机构以合同约定“课程不退不转”等条款拒绝退款。
校外培训机构退费难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合同条款不合理,二是采取的预收费经营模式。就合同条款而言,教育培训机构通常会在合同中对退费时间、条件等进行严苛限制,或直接约定“费用不退”,同样涉嫌格式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若教育培训机构和学员就退费协商后达成一致,培训机构尽到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则需要双方依约履行,该条款并不一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就预收费经营模式而言,早在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就规定“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2021年5月18日,北京市印发《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此外,该管理办法还就收费区间、费用监管、退费渠道等做了相关规定。随着政策的细化和明确,退费难问题也将逐步得到解决。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教育培训机构享有一定的教学自主权与对学生的管理权、收取学费的权利,同时还负有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教育培训课程的义务。受教育者享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同时负有交纳费用、遵守规章制度、配合机构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义务。实践中,因合同内容宽泛、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混乱等,双方容易产生纠纷。对教育培训机构而言,一方面要明确合同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加强和学员的沟通,确保良好的培训效果;作为受教育者,应仔细考虑合同内容、慎重签约,涉及课时、学费、培训内容、退费等合同条款,需认真审查清楚,即使口头达成的约定或承诺,也要落实在书面。如关于退费的条件和要求,可采取补充条款的方式,尽量避免发生退费时产生障碍。同时,双方均要注意保存自己履行义务以及沟通的相关证据,可将相关的录音、视频、微信记录等留存,避免因证据缺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还要多方面了解培训机构的品牌、口碑、规模、师资、教学设施、服务质量,并对教学场地进行实地考察。报名时不轻易相信广告宣传,不盲目跟风。
供图:IC photo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编辑:蔡文清
流程编辑: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