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金额9.47万元!南宁市多家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被处罚
近日,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召开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相关工作推进会,会上通报了2021年上半年立案查处的10件校外培训机构违法典型案例,并现场发放《提醒告诫函》。南宁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科室、相关稽查部门负责人先后对参会企业进行行政指导。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召开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相关工作推进会 通讯员 何正君/摄
据悉,今年上半年,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中,全面摸排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或食品经营、发布违法广告、不明码标价、虚构原价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共立案10件、结案6件,罚没金额9.47万元。
此次推进会提醒校外培训机构要围绕“有助于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的目的,做好义务教育工作的补充。同时,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推进会后,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对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有疑惑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业务科室咨询。
下一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严肃查处存在的发布违法广告、不明码标价、虚构原价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案例一:南宁市××教育信息咨询中心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于2019年4月28日领取营业执照,并于当年12月29日开始经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22日开始招收学龄前儿童,并以全脑开发训练的名义,招收四个班的学龄前儿童,按课时收费,每个学生收费3600~12000元不等。
当事人在营业期间通过在自有经营场地内办设食堂,为内部员工和多名学龄前儿童提供餐饮服务。营业期间,该单位采购食品,未按要求保留所有食品原料的相关凭证,仅留存部分食品原料进货单据材料,当事人用于厨房开支的费用共计76724.29元(认定为货值金额)。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材,未保存所有食品原料的进货凭证,属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过,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积极整改并已依法申请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不存在有关当事人因提供餐饮服务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通报或反映以及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同时,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案例二:南宁市××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宣传企业,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从2019年5月起,在微信公众号“南宁××画室”上发布“2020年斩获全省前十名28人(广西第一);每6人就有1人上260分高分段(广西第一);每3人就有1人上250分高分段(广西第一);每2人就有1张高分卷(广西第一)”、“校长班,该班限额招生,师资由校长、教学副校长及其他精英教师亲自授课,是名副其实的广西顶尖状元班……”的广告信息,属于不真实的信息,该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向南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微信公众号推广费用1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立即对在微信公众号“南宁××画室”上发布的虚假广告进行删除,并申请账号冻结,主动消除影响,减少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所列举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广告费用1000元3.5倍的罚款,即罚款3500元。
来源: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记者苏昭宇 通讯员 江智盈 何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