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11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漳城院综〔2023〕21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4月14日         

  附件 

  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漳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历史可由龙溪师范学校溯源至1905年成立的汀漳龙师范传习所。2003年龙溪师范学校、云霄师范学校并入漳州教育学院,2007年改制升格为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百年守初心,百年传薪火。进入新时代,漳州城市职业学院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聚焦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强职业教育与区域产业良性互动融通发展,持续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着力培养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服务城市高品质生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把学校建成具有师范传承、凸显服务城市办学特色的高水平综合性高职院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保障师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一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学校中文名称为漳州城市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Zhangzhou City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为‘ZCVC’。”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学校由漳州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教学业务由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举办者保障学校的办学经费、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统筹协调、依法监督,支持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六、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基本职能。” 

  七、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办学实际,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自主设置或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构建与产业发展、人才需求相协调的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专业涵盖教育类、财经商贸、文化艺术、园林园艺、食品工业、电子信息等领域。专业设置或调整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八、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九、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十、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人才培养与技术服务融合发展,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完善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融通、互认和衔接机制,推动并服务全民终身学习。” 

  十一、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普通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形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工作。非学历教育采用非全日制形式,修业年限可适当调整。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举办多种类型的教育与培训。” 

  十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可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 

  十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依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有关政策,深化校企合作模式改革。推行校企‘多元育人’机制,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建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实习实训。推动校企全面深度合作,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职业培训、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开展合作。” 

  十四、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鼓励、支持和组织科学研究,适时设立专业研究院(所或中心),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文社科研究,为行业、企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咨询服务。深化产学研用,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对外合作、资源整合、成果转化,积极服务社会。” 

  十五、将“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修改为“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十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漳州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 

  十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系(部)行政两级管理体制,依法实施民主管理,发挥系(部)办学主体作用。” 

  十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深化‘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历史和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教材建设和管理、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选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百年校史中的红色文化资源,传承红色基因,打造学校特色文化品牌,发挥以文育人、以文化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履行党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一般设委员7至11人,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研究学校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学校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十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共产党漳州城市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第三项修改为:“(三)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驰而不息正风肃纪”。 

  第六项修改为:“(六)履行党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本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第三项修改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根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项修改为:“(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推进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第五项修改为:“(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六项修改为:“(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和创新创业创造教育工作”。 

  第十项修改为:“(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款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员工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二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二十二、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经充分酝酿、民主选举产生的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且不少于15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款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校党委研究提名。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款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事事项需二分之一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二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学术委员会适时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二十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系(部)作为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职业培训、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十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对本系(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负责学生教育与管理,就学生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系(部)党组织发挥政治保证作用,负责系(部)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系(部)主任行使职权并对系(部)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系(部)设党总支书记1人、主任1人。党总支书记为党建和思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系(部)的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系(部)实行党总支会议(支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总支(支委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系(部)党的建设,加强系(部)党政班子自身建设,领导本系(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研究决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系(部)人事工作、绩效分配、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学生管理、项目建设以及其它行政工作等重要事项。”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系(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系(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三十一、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教辅机构,按照学校规定和管理职责开展工作,保障教育教学、研发推广、行政管理、职业培训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十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三十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用制度”。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优劳优酬、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收入分配原则,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及学校财力状况,提供与社会、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教职员工劳动价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实行总量控制内的岗位绩效工资制。” 

  三十五、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第一项修改为:“(一)按规定和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第六项修改为:“(六)就职务职级、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第七项修改为:“(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热爱学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四)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尊重和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三十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和生活保障制度,不断改善教职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学校重视教师的行业企业经历,着力建设专兼结构合理、专业理论水平高、教学实践经验丰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提升教师教学实践能力。”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学校按规定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教职员工离休、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待遇。学校支持教职员工在离休、退休后继续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十一、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讲座教授、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四十二、将“第五章 学生”修改为“第五章 受教育者”。 

  四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公平获得和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助、贷等项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四、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生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热爱祖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 

  (三)热爱学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学校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学生深刻认识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到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养成勇于创新、崇尚劳动、追求卓越的良好品性。” 

  四十七、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情感、交际等领域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十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漳州城市职业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支持校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四十九、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社会参与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发推广、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活动,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五十一、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的举办者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 

  五十二、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勤俭节约办学方针,依法拓展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接受社会捐赠,协助并支持举办者逐步增加学校办学经费,保证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五十三、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预算执行与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财务公开、透明,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监督。” 

  五十四、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五十五、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归属学校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五十六、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和卫生防疫提供后勤保障。” 

  五十七、将“第八章 其他”修改为“第八章 学校标识”。 

  五十八、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的校徽:” 

    

  五十九、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的校歌暂定为学校的前身之一龙溪师范学校校歌,此歌系黄典诚教授、曾雨音教授在一九八五年为龙溪师范学校80周年校庆联手创作的。” 

  六十、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的校庆日为9月28日。” 

  六十一、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校的分立、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二、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对章程进行修订。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校内组织、师生员工、校友意见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经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六十三、删去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六十四、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文、章节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