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餐饮浪费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年3月,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围绕餐饮外卖、婚宴、自助餐、单位食堂等重点环节,未明示适量点餐、诱导过量点餐等重点违法行为加强执法,依法从严从速查处一批餐饮浪费违法行为,强化震慑效果,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和节约意识,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

  一、佛山市禅城区某汇汇点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7日,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佛山市某汇汇点餐饮有限公司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二、佛山市南海区某汤粉客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九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某汤粉客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佛山市南海区某昌小食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30日,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南海区桂城街道内的某昌小食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四、佛山市顺德区某堂素食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2日,顺德区均安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防止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均安镇内某堂素食餐厅并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温馨提醒,且店内醒目位置未张贴或者餐桌上未摆放防止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五、佛山市顺德区某发饮食店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0日,顺德区伦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伦教街道某发饮食店存在未将反对浪费纳入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顺德区伦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六、佛山市顺德区某湘木桶饭未主动对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 年3月20日,顺德区勒流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勒流某湘木桶饭存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七、佛山市三水区某学院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1日,三水区乐平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对某学院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学院内四间学校食堂的点餐区、就餐区、餐具回收区、食堂墙面均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及提示语,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属于未落实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

  八、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某小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三水区云东海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中对云东海街道某小食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的点餐区、就餐区、食堂墙面等均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及提示语,服务人员未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属于未落实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