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暴露出培训走过场、未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考核把关不严,甚至伪造培训记录、不按规定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突出问题。类似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安全生产培训秩序,导致一些安全技能和意识不足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对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风险隐患。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长宁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酒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22年11月的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中所有参加人员的签名笔迹为同一人所签。经询问调查,发现该企业当日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培训记录为酒店值班经理伪造,系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和《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知》((沪)应急行规〔2022〕1号)中相关裁量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伪造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三、警示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让从业人员了解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操作水平和意识的重要途径,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将会导致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不能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埋下严重安全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的频次、学时和内容要求,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

  来 源:长宁应急

  综合整理:长宁法宣

  原标题:《【以案释法】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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