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

  基本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相关案例

  李某与华盟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李某未到市房管局缴纳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相关费用并要求领取抵押权证。此后,李某到市房管局要求领取抵押权证,市房管局口头告知李某因相关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故不能对李某申请办理的抵押权予以登记。李某不服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某申请再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故缴纳登记费是房屋登记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市房管局受理李某的抵押申请后,亦在抵押受理单中明确告知了李某领取抵押登记权证之前需完成缴费程序。但李某怠于履行缴费义务,导致相关抵押登记一直处在审核阶段,在李某的抵押权登记并未完成的情况下,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因此,李某在此时要求市房管局办理房屋登记,市房管局不予登记,符合上述规定,故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分析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23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23条沿袭了原《物权法》第22条的规定,并删除了“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表述,确定了不动产登记案件收费的原则。本条规定的是不动产登记费用的收取与收取标准。根据本条规定,缴纳登记费是房屋登记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尚未缴纳登记费的,则登记程序不能进入“记载于登记簿”及“发证”阶段。本案中,李某因为缴纳登记费导致相关抵押权登记一直处于审核阶段,无法进入“记载于登记簿”及“发证”阶段,致使房屋抵押登记最终无法完成,故法院有权查封涉案房屋,李某无权要求市房管局办理房屋登记。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