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XXXX-202X 英文版 可燃粉尘工艺系统防爆技术规范

  GB XXXX-202X 英文版 可燃粉尘工艺系统防爆技术规范

  

  前 言本标准除了第 1,2,3 章、以及 XX 外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可燃粉尘工艺系统设备设施粉尘防爆的方法、技术与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可燃粉尘的生产、加工、处理、厂内输送、存储与废弃物处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炸药、烟花爆竹或其它不需要助燃气体能自身发生爆炸的物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36.1 爆炸性环境第 1 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14 爆炸性环境第 14 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GB/T 3836.15 爆炸性环境 第 15 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GB 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 12476.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3 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25285.1 爆炸性环境爆炸预防和防护 第 1 部分:基本原则和方法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规范GB/T 25445 抑制爆炸系统GB/T 24626 耐爆炸设备GB/T 29526 通用粉体加工技术 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T 15604、GB 15577、GB 25285.1、GB/T 2952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15604、GB 25285.1、GB/T 29526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可燃粉尘工艺 combustible dust handling process生产、加工、处理、储存和使用可燃粉尘或在作业过程中产生可燃粉尘,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工艺。

  4 通则4.1 一般要求4.1.1 工艺系统的防爆设计、安装使用与维护应确立以下目标:a) 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使作业人员和工艺系统相邻设施内的人员不受到严重伤害;b) 保证建筑和设施的结构完整性,使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疏散、转移;c) 保障作业任务连续性,使正在进行的任务、生产和设备的作业能力的损失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4.1.2 工艺系统的设计者应提供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a) 工艺描述;b) 厂区平面布置图与车间设备布置图;c) 粉尘爆炸性参数;d)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e) 工艺系统火灾与爆炸风险分析;f) 爆炸预防与控制措施。4.1.3 工艺系统的供应商应保证工艺系统的制造符合其设计文件,并提供工艺系统的使用说明,包括确保涉粉尘爆炸风险企业对工艺系统进行正确安装、使用与维护的信息。4.1.4 涉粉尘爆炸风险企业应按工艺系统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安装、使用和维护。

  4.1.5 工艺系统的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与使用说明)应存档,并在工艺系统的整个生命周期内进行维护。当工艺系统发生变更时,工艺系统的技术文件应作出相应的变更。4.1.6 对于新建的和拟进行显著改造的现有工艺和设备设施,业主/管理者应当把粉尘危险分析作为工程的一部分来完成。对于现有的工艺和设备设施,业主/管理者应制定计划并在从标准有效日期起的5 年内完成现有工艺和设备设施的粉尘危险分析,且应每年证实其具有合理进展。4.1.7 粉尘危险分析应至少 5 年检查和更新一次。4.1.8 应根据GB 25285.1的要求确定有效点燃源的存在并对其进行分类。4.1.9 下列情况应采取火花探测与消除措施:a) 如工艺系统的除尘器与易于产生火花的工艺设备相连,则应在除尘器进风管道采取火花探测与消除措施;b) 如含尘气流通过风机,且未采取其它有效的点火源预防措施,则应在风机的下游与除尘器之间采取火花探测与消除措施;c) 如风险评估表明,管道或输送设备存在火花或热物体点火源,导致工艺设备中存在显著火灾或爆炸风险,则应采取火花探测与消除措施。4.2 工艺设备的爆炸控制4.2.1 除非满足4.2.2 所规定的情形,粉尘工艺设备应至少采用以下一种爆炸控制措施:a) 采取完全气氛惰化措施;b) 按GB 15605采取爆炸泄压措施;c) 按 GB 25445 采取爆炸抑制措施;d) 采用符合GB/T 24626 要求的耐爆炸设备;e) 采取完全粉体惰化措施。4.2.2 以下粉尘工艺设备应允许不采取爆炸控制措施:a) 设备内存在爆炸危险环境的容积小于0.2 m3,且已采取有效的爆炸预防措施。注:容积小于0.2 m3 的设备仍然存在爆炸危害,其它控爆措施包括:预防点火源和预留安全距离且限制人员接近等安全管理措施等。b)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粉尘输送管道:—– 管道与容器之间采取了爆炸隔离措施;—– 管道内部无粉尘沉积,且管道内部粉尘云的浓度不大于粉尘爆炸极限的25%。

  4.3 爆炸隔离4.3.1工艺设备之间和(或)工艺设备与作业区域之间的通道宜采取爆炸隔离措施。4.3.2 评估工艺设备之间的通道是否需要采取爆炸隔离措施应考虑以下因素:a) 工艺设备预期的最大受控爆炸压力;b) 管道直径与长度;c) 作业区域可能被扬起的粉尘的数量。4.3.3 可能传播爆炸的通道应包括(但不限于)管道、溜管、斗式提升机、刮板机、封闭式皮带机、螺旋输送机等机械输送设备。4.3.4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允许不采取爆炸隔离措施:a) 工艺系统采用完全气氛惰化方法防爆,系统中任何位置氧浓度低于极限氧浓度;b) 工艺系统采用完全粉尘惰化方法防爆,系统中除了产尘点至惰性粉尘充入点之间的空间外,粉尘已经失去可爆性;c) 管道相连的两个容器按GB 15605 的规定按没有爆炸隔离的条件采取了增加泄压面积的泄压设计。d)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管道:i) 所输送的粉尘不是金属粉尘、St3 粉尘(KSt> 30 MPa·m/s)或异态混合物;ii) 连接管道的直径小于100 mm,且长度小于5 m;iii) 输送速度足以防止可燃粉尘在管道中沉积;iv) 与管道相连的设备采用了除抗爆以外的爆炸控制措施。v) 除尘风管上游的作业区域不存在可能被除尘器爆炸压力波扬起的大量粉尘沉积。5 工艺设备5.1 一般要求

  6 粉碎系统6.1 一般规定6.1.1 在粉碎设备的上游,应设置除去物料中杂物的装置。6.1.2 粉碎设备应按4.2采取爆炸控制措施。6.1.3 粉碎机的除尘系统应单独设置。6.2 机械粉碎系统6.2.1 球磨机、立式磨、雷蒙磨等无法在粉碎设备本身采取爆炸泄压措施的粉碎设备,应在其进出料管道采取爆炸控制措施。6.2.2 机械粉碎机应在出料口设置温度监测点,当温度超过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启动预定的停机程序。6.2.3 除非采用气氛惰化措施,雷蒙磨等高速机械磨不应用于粉碎制备以下物料:(1) 可燃金属粉;(2) 硅粉等爆炸特性与金属粉类似的物料;(3) 最小点燃能量小于10 mJ 的粉尘。注:线速度大于30 m/s的机械磨为高速机械磨。6.2.4 高速锤式破碎机不应用于粉碎带有墨粉的硒鼓与墨盒。6.2.5 机械粉碎机的出料口宜采用旋转下料阀或双阀门组等隔爆装置。6.3 气流粉碎系统6.3.1 如果物料的点燃能量< 10 mJ,则气流粉碎系统应采取气氛惰化措施。6.3.2 气流粉碎系统的袋式除尘器应采取爆炸控制措施。7 机械输送系统7.1 一般规定7.1.1 机械输送设备的出料口或出料口下的溜管宜设置堵料监测与报警装置。当出现堵料时,机械输送设备应发出报警信号后停止系统运行。7.1.2 宜监测机械输送设备的电流,当电流超过不同级别的设定值时采取报警或自动停机措施。7.1.3 皮带输送机应设置跑偏、打滑监测与报警装置。7.1.4 机械输送设备的驱动轴宜设置温度监测与报警装置。

  8 干燥系统8.1 一般要求8.1.1 干燥器的温度应能通过温度控制装置维持在设计的温度范围内。8.1.2 在干燥系统停止进料时,应停止干燥系统的加热装置或降低加热功率。8.1.3 所有温度监测点的温度数据应自动记录。8.1.4 干燥器及其辅助设备应配备独立的温度监测与超温报警装置,用于监控干燥器的进风温度与出风温度。8.1.5 金属粉尘以外的干燥系统应设置消防水引入装置。8.1.6 除非配备了火花探测与熄灭系统,干燥系统热源不应使用直接加热装置。8.1.7 明火加热设备应位于室外,或独立的无粉尘的房间或建筑。8.1.8 除非采取以下措施,直接与被干燥物料接触的干燥介质气体不应循环使用:a) 干燥介质气体经过除尘,且b) 对干燥设备中的可燃蒸气浓度采取监控措施,或采取气氛惰化措施。8.1.9 干燥设备及与其相连的输送设备应设置人孔,便于检查、清理、维护,或采用移动式灭火器或水龙灭火。如干燥设备分为多个舱室,应在每个舱室设置人孔。8..1.10 干燥系统的制造商和用户应采取下列措施来防止产生爆炸性环境:a)代替或减少可燃物质;a) 限制粉尘浓度;b) 惰化;c) 减少系统内可燃物质向外部释放;d) 避免粉尘在设备内外沉积。8.2 流化床干燥系统

  8.3 喷雾干燥系统8.3.1 在惰化进行过程中,应采取合适的方法来保证惰化的持续有效性。8.3.2 进行惰化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氧气匮乏或惰化气体的有害作用对工作人员造成健康损害。8.3.3 当喷雾干燥系统处于正压工作条件时(例如气力输送系统),应采取适当措施(如密封设计)来防止系统内的可燃物质向外部环境释放。8.3.4 为防止因沉积粉尘分散而形成爆炸性环境,应采取以下措施来避免粉尘沉积:a)在对处理系统和除尘器进行设计时,应充分利用流体力学原理,合理选择管道铺设方式、风速和表面粗糙度。并避免在含尘设备内出现死区。b)应尽可能避免在设备上或其内部及建筑内形成沉积表面(如T形梁,电缆槽),可采取封装、选用倾斜表面和光滑表面等措施。c)应采取合适的清洁措施(如真空清洁或湿法清洁)来清理喷雾干燥系统的外部沉积粉尘。不应采用吹扫方式清理沉积粉尘。8.3.5 应由专家对系统正常运行过程中或预期故障条件下的所有点火源进行识别和点燃效果评估,并根据专家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例如,从安全运行角度考虑,应对气体的入口和出口温度进行限制以避免自热过程。8.3.6 如果喷雾干燥系统所处理的爆炸性物料容易产生静电,则系统表面应采用导电型或静电耗散型材料。8.3.7 应按 4.2.1 对喷雾干燥系统采取爆炸控制措施。8.3.8 如果喷雾干燥装置内发生的爆炸可通过连接通道传播至其他装置或建筑,则应按4.3的要求采取爆炸隔离措施。8.3.9 当需要对喷雾干燥系统采取爆炸隔离措施时,用户或设计者应根据隔爆的目的是需要实现完全隔爆(需同时阻止火焰和压力)还是部分隔爆(只需阻止火焰或压力)来合理选择爆炸隔离系统。8.4 旋转干燥系统8.4.1 具有爆炸危险的旋转干燥系统应安装在室外、单独的独立建筑或具有抗损结构的隔离室内。8.4.2 旋转式干燥系统应安装火花探测与熄灭系统,火花探测与熄灭系统应安装在烘干滚筒和下游的物料处理设备(如旋风分离器或风箱)之间。8.4.3 旋转式干燥系统宜在火花熄灭喷嘴和旋风除尘器之间设置二级“故障安全”探测点。8.4.4 应定期对旋转干燥系统的内部进行检查和清理,以尽量减少可燃粉尘沉积。8.4.5 宜根据实际工况确定旋转干燥系统的检查和清理频率。通常宜每周检查一次。8.5 带式干燥系统8.5.1 带式干燥系统应设有探测器和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且探测器应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类型:a) 火花探测器;b) 火焰探测器;c) 温度传感器。8.5.2 带式干燥系统宜在出料点设置火花探测与熄灭系统,且与加热电源连锁,但不与传送带连锁。8.5.3 带式干燥系统配套的除尘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8.5.4 应定期对带式干燥机的内部进行检查和清理,以尽量减少可燃粉尘沉积。8.5.5 带式干燥系统的检查和清理周期宜根据实际操作条件确定,例如每周一次;宜手动启动喷水灭火系统以清理干燥机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