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推动光明科学城发展 破解“卡脖子”技术难题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6月1日起施行,通过立法推动光明科学城率先在科研、产业、技术、等方面良性互动,努力破解核心关键技术“卡脖子”难题,提升创新整体效能。

  立法推动光明科学城率先在科研、产业、技术等良性互动

  《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4月26日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开展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立法,是推动光明科学城构建完善的建设发展体制机制,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为深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需要。

  针对当前深圳科技创新领域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深圳通过立法推动光明科学城率先在科研、产业、技术、资本和人才等方面实现良性互动,最大限度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动力和活力,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破解核心关键技术“卡脖子”难题,提升创新整体效能,为加快深圳产业转型升级,助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作出积极贡献。

  《条例》立足于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实际需要,聚焦治理结构和建设运营机制、国土规划和用地管理、科技创新支持和科研经济发展、资金投入和金融支撑等重要领域,提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为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确保科研用地真正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在规划建设方面,为解决项目选址不合理、选址效率不高等问题,《条例》明确应当优化科学装置集聚区内项目选址工作机制,建立准入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引导项目科学选址,确保项目依法用地。

  为满足光明科学城开发建设用地需求,并推进产业用地布局优化,《条例》贯彻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有关要求,明确“科学装置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林地定额指标,探索按照规划期总量管控方式统筹实施”、“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实行科研、生产等主导功能设施与宿舍、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混合布局”等规定。为确保科研用地真正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条例》明确加强用地管理,规定“采用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科研用地,应当严格限制使用人的条件和土地使用用途”。

  明确各类科研载体重点建设内容和发展方向

  科学研究方面,《条例》立足光明科学城发展战略定位,结合《深圳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关于科研载体建设的重点内容,对光明科学城关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科技支撑服务平台、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载体的布局、培育和建设分别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各类科研载体的重点建设内容和发展方向,突显科研载体建设在推进光明科学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科研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创新主体是提升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关键所在。为促进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条例》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牵头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建设”“创新国际大科学计划发起、运营和管理机制”“牵头或者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并明确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创新主体开展科研攻关、成果转化等活动的支持。

  《条例》还明确支持在光明科学城探索开展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并进一步支持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

  为深入推进光明科学城与港澳和国际创新资源的交流合作,《条例》鼓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光明科学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创新平台,与光明科学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产学研平台。

  科技成果落地难、转化率低是普遍性难题,为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条例》提出多项制度:一是支持设立在光明科学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成为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二是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服务链,鼓励培育和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引入技术经理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三是支持光明科学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按照规定利用与本人相关的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

  实施按需精准引才计划

  人才环境方面,《条例》明确市政府支持光明科学城探索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实施按需精准引才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支持港澳优秀大学生在光明科学城创新创业;支持有关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鼓励行业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满足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