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鑫:刑辩律师的必读书目《控辩平等论》

  

  推荐语:

  《控辩平等论》作为国内外第一部专门研究控辩关系理论的专著,对控辩平等的本体内涵和实践现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平等武装、平等保护、平等对抗、平等合作的控辩平等理论主张,这一系列理论研究成果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运行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是广大刑辩律师朋友们的必读书目。

  

  全文共: 2953字 预计阅读时间: 7分钟

  

  陈鑫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控辩平等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本书所提出的控辩平等理论既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也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通过阅读本书,我更加深刻的感受到控辩平等理论研究对刑事立法、司法及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运行都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控辩平等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任何时候都不过时。

  正如谢佑平教授在本书的序中所讲,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加以调整十余年来的运作情况表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仅没有多少实质上的提高,反倒在很多方面有所下降,究其原因就是冀老师专著里面所讲的,庭审方式上的些许调整仅仅是在形式平等方面的努力,这种努力如果没有实质平等方面的支撑,注定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是学者在15年前所作的序言,我认为对我们今天讨论这个话题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不可否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试图在赋予被告人或辩方权利方面做出努力,尽可能的实现控辩之间的平衡,但是,这距离冀老师专著里所强调的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平等恐怕还有相当长的距离。

  另外,通过阅读专著,对本书中控辩平等的本体内涵这一核心理论研究成果深表认同,也感同身受。书中强调,平等武装,平等保护,平等对抗,平等合作,共同构成了控辩平等理论的现代内涵。而且阐述了他们之间相辅相成,共生共长,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的关系。本书还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用专章进行了全新的论述,也体现出这一基础理论的时代特征。冀老师首先鲜明的指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是以控辩平等为前提和基础,以控辩协商为核心和关键,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并且依次对平等武装、平等保护、平等对抗、平等合作进行了论述,再次重申了要实现平等武装,需要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悉权等权利;实现平等保护,就要从限缩控诉权、坚持诉讼机会均等、强化法官主导等方面去努力,构建以法官为主导的诉讼程序;平等对抗通过中立法官的主持,控辩双方平等进行对抗,刑事诉讼的价值在控辩双方有秩序的良性对抗中得以实现;平等合作应建立在平等、自愿、合意、互利、诚信的基础上等论断,这一系列的理论研究成果放在今天,甚至将来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审视意义,也再度证明了控辩平等核心理论研究成果所具有的鲜明的时代特征。

  控辩失衡的现象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这不仅仅是刑辩律师的痛点,更是司法及法治的痛点,不容回避。

  对本书的阅读我有一种感觉,就是突然发现对一些控辩失衡或刑辩艰难现象的理解更加深入,好多困扰许久的问题仿佛找到了答案,豁然开朗。周光权教授也曾经指出,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也极可能是司法及法治的痛点。律师刑辩艰难之处,均为要紧的地方,其一定是刑法学的痛点,也是刑法学发展的契机,更是司法值得反思和检讨的地方。

  结合我本身的工作经历,我对控辩平等这一问题的感受有切身的体会,我原来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工作多年,现在是一名刑辩律师,可以说控辩双方我都有体会和感受,也有发言权。从我国司法实践看,控辩失衡的现象愈发严峻——对抗流于形式,合作缺乏诚意,协商浮于表面,保障有名无实,这也造成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所谓表演式辩护或套路化辩护,表现在审判结果上就是辩与不辩一个样,这种现象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冀老师曾旗帜鲜明的提出过刑辩律师老三难的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大讨论,这么多年过去了,不可否认有些方面确实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刑辩律师体会到的仍然是艰难,而艰难的根本原因还是实质上的控辩不平等。由于控辩本质上的不平等,导致老三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解决,又衍生出来新的难题,需要各界予以广泛关注,并给与足够重视。结合自身经验和体会,我把它概括为十个难,当然概括的比较随意,有些是可以整合的,只不过提出来供大家参考。侦查介入难、变更措施难、捕后不诉难、量刑协商难、证据排除难、证人出庭难、申请调证难、二审开庭难、判决说理难、申诉难上难。套用一句广告语叫没有最难,只有更难。

  我特别赞同冀老师提出的,对于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在保障被追诉人享有自由沉默权、有效辩护权、完全证据知悉权的基础上,案件经过独立的问罪程序迅速分流,从而做到简者更简,繁者更繁。但现实中可能存在的情况是,简者确实更简,但繁者未必更繁,甚至有些时候会通过一些手段,将本应该繁的案件迫使当事人或律师接受简的处理,否则就承担极为不利的后果。所以现在就有一种特别普遍的现象,对于一些基本事实争议不大但定性有较大争议的案件,一般采取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情形,这也是无奈之举。所以如何从制度上去推动真正的控辩平等,改变控辩失衡的现状,并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全面行使,应当说都是整个司法及法治的痛点,急需深入研究解决。

  在控辩平等的基础上,构建新型的控辩审关系

  打造健康的法律共同体,才能真正实现平等对抗和平等合作,协商性司法才能发挥其价值和功能。

  冀老师在书中明确提出,无论横向对比,还是纵向审视,都应当先构建正当程序,在确立控辩平等原则后,再建立协商性司法。我们刑辩律师经常有一句话叫做有效辩护,那么怎么才能做到有效辩护,其前提仍然是控辩平等,只有在控辩平等的基础上,构建新型的控辩审关系,才能最终实现平等对抗和平等合作,也才有机会实现有效辩护。在现有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控辩双方以及控辩审三方是否都可以做出一些尝试和努力,尽可能地维持控辩双方的大体平衡,我认为都是具有极大价值的。作为辩方而言,一是要敢辩,真辩,敢于对抗,大胆行使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职权,通过对抗督促控方依法侦查依法公诉,通过履职确保庭审不走形式。二是强化沟通、协商和谈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必然会有大量的刑事案件通过量刑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律师的协商谈判能力显得至关重要,对刑辩律师提出了更高的综合性复合性要求,都需要刑辩律师有意识的不断去培养和积累。

  从控方或司法机关角度出发,能否更加开放更加包容,比如有一些法院在审委会讨论案件过程中邀请刑辩律师参加,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是否提起公诉的时候请律师参与到检委会的讨论中来,至少给辩方一个充分阐述意见的机会,我觉得这些制度直接体现平等保护的价值,可以进行适度试点或者推广,作为律师我们更要抓住这样的机会,把我们的辩护意见输出出来,把我们专业的能力展现出来,这样才能对当事人或者对整个案件的办理起到重要的作用。另外还有比如羁押听证制度,如何能够让作为中立方的法官参与进来,对控辩双方进行平等武装,控辩双方均有权利提出申请,由中立的第三方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做出裁决,从而进一步减少羁押率,打破目前的控方组织,控方实施,控方决策的闭环,改变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否则即便赋予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所谓的申请权,也无法起到控辩平等的目的,而且这种权利不是辩护权的扩张,充其量是辩方有了一定的参与机会。还有二审开庭率过低的现状如何通过制度的设置加以改善,比如能否适当拓宽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的范围,否则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即便再简单也一律开庭,被告人上诉案件即便再复杂也可能不开庭审理,这如何实现控辩平等。我想唯有通过这些方面制度和机制的建设,通过构建新型的控辩审良性互动关系,打造对抗、制约、合作的法律共同体,推动控辩平等的有序实现,协商性司法的价值和功能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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