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第二课堂】拒绝校园欺凌 保护“少年的你”

  校园,应该是阳光下耀眼的白衬衫,应该是篮球场上挥汗奔跑的少年,应该是走廊里回荡的清朗晨读。它是令人终生难忘的美好青春,而不是用余生治愈的黑暗记忆。但是,不可否认,近年来校园暴力、学生欺凌事件屡见报端,也给我们的校园安全蒙上了阴影。这一期【法治第二课堂】我们就来聊聊校园欺凌的话题。

  校园欺凌,害人终害己。我们既不能做欺凌者,应与同学和善相处,遇到矛盾要有包容之心,理性解决问题,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将面临刑事处罚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也不能做受害者,应避免成为被霸凌的对象,平时不带贵重物品,财不外漏;去学校较偏僻的地方时结伴而行;日常生活中加强锻炼,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还不要做旁观者,在遇到霸凌事件时,不做煽风点火的人,拒绝成为帮凶;不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旁观者,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并及时向老师和家长报告。

  最后,六一节来啦,祝大朋友和小朋友们节日快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第一百三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后语

  市中院少家庭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全面特殊保护的宗旨,通过开展校园模拟法庭、法院开放日、送法进校园等活动,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多元化普法教育。同时,结合两微一端等多媒体宣传,积极打造法治校园普法第二课堂,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理念,维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护航未成年健康成长。

  原标题:《【法治第二课堂】拒绝校园欺凌 保护“少年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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