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京鲁提辖打人事件的各种社会反映,看法制教育任重道远

  在南京鲁提辖打幼儿事件的各种社会反映中,有一种社会反映所代表的社会认知特别值得重视——因为这样的社会认知说明我们的法制教育任重道远!

  这种值得重视的社会反映,就是那些支持鲁提辖打人的态度及其理由!

  他们的理由大致包含了如下三类:

  (1)唐家孩子不仅打人在先,而且打的比较厉害!

  (2)所以鲁提辖打回去情有可原:谁能容忍自家孩子受到如此欺负?

  (3)唐爷爷举起凳子砸向鲁提辖的时候,对方已经打完孩子停手了:所以唐爷爷不属于自卫,反倒是鲁提辖反击唐爷爷属于自卫!

  关于这三条理由是否成立,先暂且不提放到后面再说。

  我要先说说事件全部经过的不同阶段里出现的法律关系。

  关系一:唐家孩子有责任吗?

  事件里的两位初始主角是两个五岁左右的幼儿。

  他们只有及其低幼的道德判断能力,他们只有及其低幼的风险判断能力,他们只有及其低幼的心理调控能力!他们的行为往往是冲动的,很难符合人类社会的既有规范。

  正因如此,社会把他们定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我们的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两位涉事幼儿,不承担自己造成的任何法律后果带来的责任!

  可是,事件的伤害后果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关系二:谁该承担两位幼儿发生冲突造成的伤害带来的法律后果?

  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这个责任必须也只能由孩子的父母承担。

  但是,这个认知显然错了!

  因为只要孩子进入了幼儿园,孩子父母就已经把自己的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幼儿园。

  说到这里,大家就可以想到谁该承担责任了:没错——就是幼儿园及其当班老师!

  当班老师正是两位幼儿发生冲突时的监护责任人!

  到了这里,我们可以讨论法律关系三了:鲁提辖有权到唐家讨说法吗?

  前面的讨论已经让大家明白谁才是幼儿冲突时谁是当时的监护责任人。明白了这个法律关系,就可以按照这个关系继续推论下去:可以看出——义愤填膺跑到唐家讨说法的鲁提辖立刻失去了合法性!因为他显然是搞错了应该承担责任的对象!

  因此,他不仅不具备到唐家讨说法的权利,而且还让他之后打人的鲁莽做法变得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理了!

  搞清楚了以上法律关系,进一步的讨论就相对容易一点了。

  唐家老爷子还手具有合理性吗?

  反对者认为鲁提辖已经打完了!没有继续动手之时,唐老爷子还手,还要扔东西砸人完全不可接受!

  我们不妨用一开始说到的理由二来对比一下吧:很多人支持鲁先生打幼儿的做法,认为唐家孩子打人于前,鲁提辖护犊心切义愤之余打了一巴掌情有可原!

  可是,鲁提辖打人之时,距离自家孩子挨打已经过去了大半天,他依旧可以因为护犊心切所以打了幼童情有可原!唐老爷子在打人现场为何反倒不可以护犊心切,对刚打过自家孩子的大人出手反倒不可接受了呢?

  由此可见:持有类似观点的人,不仅是法盲,而且还充满了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戾气!

  所以,因此我认为我们的普法教育刻不容缓!

  最后说几句题外话:初始事件本身并不是大事,处理得当的话本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结果被鲁医生的鲁莽行为变成了全社会瞩目的焦点!

  我希望社会对双方都宽容一点!

  涉事的两个家庭也互相宽容一点!

  和解才是最好的结果!

  但是,相关教育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理涉事幼儿园的不作为!

  正因为他们在当班期间的失职,造成了两个幼儿之间产生了本可以避免的冲突!园方在事后又回避自己的监护责任,让双方家长自行处理造成事态扩大!

  这样的失职,不处理岂能亡羊补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