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旗下门店向未成年人售酒被罚

  中新经纬6月2日电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日,全家FamilyMart旗下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万源路二店因向未成年人售酒,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000元。

     截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证,2022年11月5日晚上8 点,2名13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古龙路550号当事人处使用自助收银机购买了1罐品名为“RIO微醺3度乳酸菌伏特加风味鸡尾酒”的罐装酒(净含量为330ml),价格为人民币10.5元,1罐品名为“贝瑞甜心荔枝多多起泡果汁酒”的罐装酒(净含量为330ml),价格为人民币10.8元。当事人在消费者购买上述罐装酒时未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上述 1罐“贝瑞甜心荔枝多多起泡果 汁酒”的进货价是6.696元(实际进价税后),销售价是10.8 元;1罐“RIO微醺3度乳酸菌伏特加风味鸡尾酒”的进货价是6.55元(实际进价税后),销售价是10.5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1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店内常温酒类商品货架上张贴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告示,但鸡尾酒是和其他非酒精饮料一起放置于冷藏货架,且当事人并未在冷藏货架上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告示。案发后当事人将冷藏货架和自助收银机处也张贴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告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行为。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过错,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故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为没收违法所得0.000810万元,罚款0.800000万元。

  天眼查显示,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是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万源路二店的总公司,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是全家FamilyMart中国的项目。

     截图来源:天眼查

  (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