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法检联动 共促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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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检联动

  XI YANG FA YUAN

  昔阳县人民法院

  共促依法行政

  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作为类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行政处罚案件,该案中,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行为的单位,给予了行政处罚,双方对行政处罚中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等存在争议,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和检察院进行司法联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最终案件撤诉处理。

  案件基本情况

  #1

  山西某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某环罚字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主张,自己承包该工程项目后,分包给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双方明确约定乙方负有安全生产及保护工作的义务,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原告认为自己不是实际施工单位,被告处罚主体错误,且被告对属于同一隧道的两个施工点分别进行处罚的行为不当,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从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录像、监测报告等材料看,悬挂的施工单位是原告,签字人是原告员工,违法行为发生时,被告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委托监测,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原告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对于行政处罚未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被告认为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主体明确,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案件处理结果

  #2

  我院受理本案后,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反复多次核查各类证据,包括分包合同、现场勘察笔录、监测报告,以及行政单位出具行政处罚的各类文书,研究本案涉及的处罚主体、相对人是否适格,处罚事实依据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问题。经开庭审理后,法官多次沟通双方,开展调解工作,随后又联系到检察院,希望法检联动,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检察院了解到案件情况后,积极主动参与联动工作,经过审查,最后检察院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被告变更处罚对象为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原告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至此,通过法检联动,达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目标,收到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诉源治理落实落地的效果。

  原标题:《【工作动态】法检联动 共促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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