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向单位提出不缴纳社保 员工离职后索要补偿被驳回
员工主动提出不要缴纳社保,希望将费用补贴到工资中一起发放,离职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索要经济补偿金,法院是否支持?今天(9月12日),记者从南通海安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判决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
2020年1月,小陈入职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以自己已经缴纳农保为由,向公司提出不要缴纳社保,希望将相应费用计入工资。公司表示同意并与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每月的报酬中包含了小陈的社保,小陈也出具了承诺书。2023年2月,小陈觉得收入不够理想,找到了下家,向该公司经理口头提出离职后,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
2023年6月,小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被驳回后又向法院起诉。审理中,小陈认可是其主动提出不要求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司亦表示,小陈离职时也没有提出过要补缴社保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向公司提出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出具书面承诺,且小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事先告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小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且有违诚信。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小陈的诉讼请求。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作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申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义务都不能得到豁免。但是否能主张经济补偿是以用人单位的过错为前提的。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劳动者被迫辞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以该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小陈的个人意愿,小陈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在庭审中认可是自己主动提出不要缴纳社保的,不存在公司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故小陈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成立。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吉雨馨 编辑/徐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