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公开对长淮信达地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淮市监处罚〔2023〕258号),涉及长淮信达地产有限公司。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处罚〔2023〕258号
当事人:长淮信达地产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01131054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明
身份证件号码:略
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与洞山路交口东南角上东锦城商业综合体的汉庭酒店电梯进行检查。经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皖DH10850、梯11皖DH10851的两台电梯正在使用,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8月,使用单位为长淮信达地产有限公司。2023年6月5日10时30分至11时20分执法人员现场多次测试电梯五方对讲(即紧急报警装置)均未能有效应答。本局于2023年6月5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并予以立案查处, 2023年7月6日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查,长淮信达地产有限公司是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与洞山路交口东南角上东锦城商业综合体的汉庭酒店内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皖DH10850、梯11皖DH10851的两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023年6月5日,本局进行检查时,上述两台电梯在检验有效期内且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两台电梯的五方对讲值班电话设置于上东锦城南岗亭内,设有24小时值班人员,检查时值班人员在岗。10时30分至11时20分执法人员现场多次测试电梯五方对讲(即紧急报警装置),测试过程中五方对讲值班电话不响,电梯五方对讲(即紧急报警装置)未能有效应答。本局于2023年6月5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5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皖DH10850、梯11皖DH10851的两台电梯进行检查,两台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保持有效应答的事实;
2.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本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紧急报警装置未保持有效应答的特种设备的事实;
3.2023年6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保持有效应答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5.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保持有效应答具体情况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2日签收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规定,构成了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对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淮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用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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