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网络: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3年09月14日 18:03:00 中财网

  原标题:时间网络: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A-3、22A、23A、24A、25A层 21A-3、22A、23A、24A、25A.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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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 4

  第二节 正文................................................................................................................ 6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9

  四、公司的设立.......................................................................................................... 14

  五、公司的独立性...................................................................................................... 17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19

  七、时间网络的股本及其演变.................................................................................. 28

  八、公司的业务.......................................................................................................... 3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7

  十、时间网络的主要财产.......................................................................................... 46

  十一、时间网络的重大债权债务.............................................................................. 54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6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7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7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9 十六、公司的税务...................................................................................................... 61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劳动社保.............................. 64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7

  十九、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6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时间网络/公司/股份公司指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网有限指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时间网络的前身大国小鲜指北京大国小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时间网络的全资子公司存在与时间指佛山存在与时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时间网络的全资子公司在线场指广州在线场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时间网络的控股子公司岭峰建筑指广东岭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为时间网络的全资子公司,于 2022年 5月 5日注销同创英荟壹号指深圳市同创英荟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时间网络的股东广州时空合伙指广州时空聚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时间网络的股东广州黑匣时空指广州黑匣时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为时间网络股东股东大会指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指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指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办券商/东北证券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所指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本所律师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转系统/股转公司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 责任公司本次挂牌指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报告期/近二年指2021年及 2022年《公司章程》指《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开转让说明书》指《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法律意见书》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 见书》《审计报告》指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年 6月 8日出具的 《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3]22003310061号)《验资报告》指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年 9月 6日出具的 《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2]22003310027号)《发起人协议书》指《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业务规则》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挂牌规则》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审核指引第 1号》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 第 1号》《治理规则》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章程必备条款》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章程必备条款》《管理办法》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中国内地/中国大陆/境 内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以外的地区日指公历日注:本《法律意见书》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用四舍五入所致。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受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时间网络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布的《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挂牌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法律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资信评级、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境外律师法律意见(如有)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相关专业报告内容的适当资格。

  4、本所对有关事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律师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提请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5、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6、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7、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股权系统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同时本所律师确认已经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并确认。

  8、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挂牌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1、董事会关于本次挂牌的批准

  2023年5月8日,时间网络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议案》《关于制定〈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挂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2、股东大会关于本次挂牌的批准

  2023年5月26日,时间网络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议案》《关于制定〈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挂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议案。

  根据《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议案》,本次挂牌后公司拟进入基础层进行交易;本次挂牌拟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决议等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挂牌的授权

  根据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挂牌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并实施本次挂牌的具体方案;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本次挂牌申请材料;

  2、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与本次挂牌等相关的申报事宜及相关程序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申报材料,向证券监管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并于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后就本次挂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所需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注册等手续;

  3、全权回复证券监管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挂牌所涉事项的反馈意见;

  4、依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本次挂牌的有关事宜;

  5、审阅、修改及签署与本次挂牌事项相关的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6、聘请参与本次挂牌的中介机构及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7、在本次挂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的集中登记存管相关事宜;

  8、在本次挂牌的决议有效期内,如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股转公司就公开转让并挂牌制定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权对本次挂牌的方案进行调整并执行新方案;

  9、办理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10、本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时间网络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合计为4名,公司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股转公司审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批准及授权,尚需取得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核意见。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于2022年9月13日由时网有限按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时网有限于2016年6月3日成立。2022年9月13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营业执照》记载,公司名称为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广州市南沙区翠樱街2号12层。

  (二)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于2022年9月13日由时网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身时网有限于2016年6月3日设立,其持续经营时间应自其前身时网有限设立之日开始计算,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时间网络(包括其前身)自成立至今,未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情形;亦未发生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情形。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或到期无法续期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根据《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系由时网有限于2022年9月13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自其前身时网有限设立之日开始计算,公司持续经营不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或到期无法续期的情形;公司合法存续。

  根据《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公司股本总额为511.3936万元,不低于500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股本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一)项、《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公开转让说明书》、业务合同及公司的书面说明等文件,公司主营业务为文化数字化战略研究与实施,数字化体验空间建设与运营,数字新技术应用。

  公司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许可,相关资质和许可均在有效期内。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313.78万元、5,875.3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31.87万元、1,054.05万元。

  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或到期无法续期的情形,不存在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经营业务被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二)项、《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公司已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制定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职工代表监事,健全了独立董事制度,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在总经理下设若干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及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已对报告期内的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了讨论和评估,并出具了《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的评估意见》。董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治理机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已制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且相关内部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现有治理机制的建立和执行能够保障公司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规性。

  2、合法规范经营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网( http://www.creditchina.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等公开信息网站,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1)最近24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被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或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2)最近24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12个月以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5)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尚未消除;(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市场禁入措施或不适格情形尚未消除;(7)中国证监会和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从事主营业务已取得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的业务资质及许可,且上述业务资质及许可均在有效期内,相关业务资质及许可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八、公司的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三)项、《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经核查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档案资料,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的出资资产、出资方式、出资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存在依法不得投资公司的情形。公司股权权属明晰,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股份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且仍未依法规范或还原的情形。

  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融资及股权转让的情形。

  根据公司股东确认,公司现有股东均实际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等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四)项及《挂牌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已聘请东北证券作为主办券商为公司提供推荐股票挂牌并持续督导服务,东北证券已取得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备推荐时间网络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获得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五)项和《挂牌规则》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业务与经营

  1、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文化数字化战略研究与实施,数字化体验空间建设与运营,数字新技术应用。公司拥有与各业务相匹配的关键资源要素,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2、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完整、独立,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具体内容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五、公司的独立性”。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已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相关交易公平、公允。具体内容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情形。

  公司制定了《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并规定了责任追究和处罚。

  能够有效防范占用情形的发生。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末公司每股净资产为8.87元/股,不低于1元/股。公司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不属于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1,574.89万元和1,107.58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8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4、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文化数字化战略研究与实施,数字化体验空间建设与运营,数字新技术应用,不属于:(1)主要业务或产能被国家或地方发布的产业政策明确禁止或淘汰的;(2)属于法规政策明确禁止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行业、业务的;(3)不符合股转系统市场定位及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挂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符合《公司法》《挂牌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规定的关于在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公司设立的程序

  时间网络系由时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情况如下: 2022年8月15日,时网有限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截至基准日(2022年2月28日)的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并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基准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股份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截至基准日的公司净资产为折股依据确定注册资本。

  2022年8月15日,时网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上述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事项。

  2022年9月2日,时网有限作出执行董事决定,同意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共同发起人,将时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以时网有限截至2022年2月28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0,822,592.80元为依据,折合为股本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折股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总额)为500万元,余25,822,592.80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2022年9月2日,时网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上述整体变更事项。

  2022年9月5日,时网有限全体股东向熹、张伟、同创英荟壹号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同意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进行折股,并对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2022年9月5日,时间网络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的报告》《关于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关于设立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事宜的议案》《关于发起人出资情况的报告》《关于制定〈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本次新三板挂牌中介机构及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9月6日,华兴所出具华兴验字[2022]22003310027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2年9月5日止,时间网络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00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超出500万元的部分进入资本公积。

  2022年9月13日,时间网络取得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公司设立的资格与条件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时间网络具备时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所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之设立条件,包括:

  (1)发起人为 3名,符合法定人数,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就设立股份公司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共同制定了公司的《公司章程》;

  (5)公司有公司名称,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

  (6)公司具有法定住所。

  3、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以时网有限截至 2022年 2月 28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按各自对时网有限的出资比例计算应持有时间网络的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工商登记程序,其设立合法、有效。

  (二)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合同

  2022年9月5日,时间网络发起人向熹、张伟、同创英荟壹号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经营范围、发起人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费用、承诺和声明、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评估与验资

  2022年8月30日,华兴所出具华兴审字[2022]22003310016号《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2022年2月28日,时网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30,822,592.80元。

  2022年9月2日,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广信评报字[2022]第139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基准日2022年2月28日,时网有限净资产的评估值为33,813,831.12元。

  2022年9月6日,华兴所出具华兴验字[2022]22003310027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2年9月5日,时间网络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00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折股,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超出500万元的部分进入资本公积。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本次整体变更提供服务的审计、评估、验资机构均具有相应的业务资质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时间网络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由具备审计、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创立大会的程序及审议事项

  1、2022年9月5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的报告》《关于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关于设立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事宜的议案》《关于发起人出资情况的报告》《关于制定〈广州时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022年9月2日,时网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黄海毅担任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表决等程序及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时间网络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其设立合法、有效。

  五、公司的独立性

  (一)业务独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执行机构以及业务运营系统,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业务独立。

  (二)资产独立、完整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已全部足额缴纳,并由公司拥有所有权、实际占有和使用。

  公司合法拥有与主营业务有关的经营设备、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该等资产由公司独立拥有,不存在产权权属纠纷或潜在的相关纠纷,不存在被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人员独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民主方式选举产生,公司现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四)机构独立

  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必要的业务和职能部门,公司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部门均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五)财务独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银行独立开立账户,独立纳税,未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六)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独立实施,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业务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

  1、发起人情况

  时间网络系由时网有限于2022年9月13日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向熹、张伟、同创英荟壹号。各发起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1)向熹

  向熹,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0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510103197210******,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时间网络设立时,向熹直接持有时间网络85%的股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向熹直接持有时间网络83.1062%的股份。

  (2)张伟

  张伟,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4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10106197204******,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时间网络设立时,张伟直接持有时间网络11%的股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张伟直接持有时间网络10.7549%的股份。

  (3)同创英荟壹号

  名称深圳市同创英荟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0300088575713R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4-1-16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不含限 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合伙人情况序 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 (万元)财产份额 比例 1广东同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0099.7506% 2深圳市同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2494% 合计401100.00%  基金情况深圳市同创英荟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备案日期为 2014年 4月29日,基金编号为 SD1735, 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同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同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日期 为 2014年 4月 29日,登记编号为 P1001553。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3名发起人为自然人或依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2、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本所律师核查,时间网络的发起人合计3名,发起人住所均在中国境内。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1向熹4,250,00085.00%净资产折股2张伟550,00011.00%净资产折股3同创英荟壹号200,0004.00%净资产折股合计5,000,000100.00%-- 本所律师认为,时间网络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起人的出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时间网络系以时网有限截至2022年2月28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出资均为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基准日财务报表已经华兴审字[2022]22003310016号《审计报告》审计,净资产折股出资已经华兴验字[2022]22003310027号《验资报告》审验。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比例、时间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等资产已投入公司且上述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起人的出资已履行验资程序,出资已经实际缴付。

  4、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注销并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是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公司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5、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变更登记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是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各发起人以其对时网有限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其所拥有的公司的股份,时网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公司承继,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情形。

  (二)现有股东

  1、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1向熹4,250,00083.1062%净资产折股2张伟550,00010.7549%净资产折股3同创英荟壹号200,0003.9109%净资产折股4广州时空合伙113,9362.2280%货币合计5,113,93610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股东共4名,除广州时空合伙外均为发起人。有关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发起人”。广州时空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广州时空聚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向熹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0115MABMAQTY56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 106号(自编 1号楼)X1301-A013634    企业类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2-04-24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合伙人情况序 号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 (万元)财产份额 比例 1彭利国有限合伙人60.001229.2568% 2袁海鹰有限合伙人60.001229.2568% 3沈毅有限合伙人60.001229.2568% 4黄海毅有限合伙人12.00065.8515% 5廖恩仪有限合伙人12.00065.8515% 6向熹普通合伙人1.08000.5266% 合计205.0848100.00%  基金情况核查广州时空聚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时间网络员工持股平台,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备案或登 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全体股东均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并出资的资格。

  2、现有股东的出资

  (1)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出资

  发起人的出资情况见本章节“(一)发起人/3、发起人的出资”。

  (2)2022年9月,时间网络增资时的股东出资

  2022年9月25日,时间网络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511.3936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新股东广州时空合伙认购。相关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七、时间网络的股本及其演变/(二)时间网络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9、2022年9月,时间网络第一次增资”。

  2022年10月12日,华兴所出具华兴验字[2022]22003310049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2年9月28日,时间网络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11.3936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及货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有股东的出资方式、比例、时间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等资产已投入公司且上述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公司股东的出资已履行验资程序,出资已经实际缴付。

  (三)时间网络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时间网络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向熹为广州时空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除此之外,时间网络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时间网络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

  根据时间网络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各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股东调查问卷、声明确认及其提供的相关出资人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网站等公开信息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时间网络股东合计4名,其中自然人股东2名,非自然人股东2名。

  非自然人股东追溯穿透至自然人、国有单位、已办理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的股东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具体情况穿透股东人数(剔 除相同股东)1同创英荟壹号私募股权基金,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 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12广州时空合伙为员工持股平台,按 1名股东计算1合计--2 经本所律师核查,时间网络的现有股东追溯穿透至自然人的人数合计4人,不超过200人。

  (五)时间网络股东持有股份权属清晰

  1、实际控制人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有时间网络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时间网络实际控制人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有时间网络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时间网络股东是否实际持有时间网络股份,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表决权委托等情形的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时间网络现有股东均实际持有时间网络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表决权委托等情形,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瑕疵。

  3、特殊的股东权利及其实现或终止

  (1)2016年8月时网有限第一次增资时的特殊条款

  2016年7月15日,张伟、深圳市同创英荟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增资认股协议,其中协议第三条第四款:本次增资完成后,如目标公司需再增资的(无论一次或多次),乙方(指包正和刘惠明)及公司均承诺甲方(指深圳市同创英荟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张伟)有优先认购增资的权利;如乙方或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甲方亦有优先购买权。

  2018年9月1日,张伟、深圳市同创英荟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约定:(1)各方一致同意,解除原协议第三条第四款及第七条第三款;(2)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原协议第三条第四款及第七条第三款自始无效,甲方、乙方从未依据上述条款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甲方、乙方仅依据丙方的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享有公司章程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其他权利;(3)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的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原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所律师认为,2016年8月时网有限第一次增资时的特殊条款已经解除且自始无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时间网络不存在对赌协议、协议控制架构安排或其他投资安排的情况,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时间网络股东就其持有时间网络股份不存在对时间网络享有特殊的股东权利,时间网络、股东、第三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时间网络控制权稳定、股权权属清晰、时间网络持续经营能力的特殊约定。

  (六)时间网络的股份质押、冻结或诉讼纠纷情况

  根据时间网络出具的说明、时间网络股东调查问卷及本所律师对时间网络股东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时间网络工商登记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时间网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时间网络股份,持有时间网络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的时间网络股份,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时间网络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者诉讼仲裁纠纷的情形。

  (七)公开转让并挂牌前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安排

  1、股权激励

  经核查,2022年9月,时间网络第一次增资时,以广州时空合伙作为员工股权激励平台。

  (1)增资情况

  2022年9月25日,时间网络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511.3936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新股东广州时空合伙认购。相关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七、时间网络的股本及其演变/(二)时间网络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9、2022年9月,时间网络第一次增资”。

  经核查,广州时空合伙为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增资涉及员工股权激励。

  (2)激励目的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期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利益共同体,实现管理层和核心员工的个人利益与目标公司价值的紧密联系,引导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关注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平衡,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促进目标公司可持续发展。

  (3)激励对象确定方式

  激励对象是公司骨干员工。

  (4)资金来源

  激励对象自有资金。

  (5)标的股票来源及数量

  由广州时空合伙对公司增资,认购公司2.2280%的股权,股份数量为113,936股。

  (6)激励对象与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时空聚汇合伙中的激励对象为向熹、彭利国、袁海鹰、沈毅、黄海毅、廖恩仪。上述激励对象均为公司骨干。激励对象中,向熹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他激励对象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

  (7)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2年9月9日,时间网络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新增股东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的议案》。

  2022年9月25日,时间网络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新增股东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的议案》。

  2022年9月22日,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核准本次变更。

  2022年10月12日,华兴所出具华兴验字[2022]22003310049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2年9月28日,时间网络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11.3936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及货币。

  合伙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职务认缴出资额 (元)实缴出资 额(元)财产份额 比例合伙人性质1向熹董事长、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10,80010,8000.5266%普通合伙人2彭利国董事、副总经理600,012600,01229.2568%有限合伙人3袁海鹰监事会主席600,012600,01229.2568%有限合伙人4沈毅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600,012600,01229.2568%有限合伙人5黄海毅职工代表监事、 核心技术人员120,006120,0065.8515%有限合伙人6廖恩仪监事120,006120,0065.8515%有限合伙人合计2,050,8482,050,848100.00%-  (8)股权激励相关制度、约定

  广州时空合伙的合伙协议就激励对象的服务期限做出强制要求,要求自本协议签署之日满三年期间(以下简称“服务期”)不得从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离职。除合伙协议约定外,合伙人在服务期届满前不得转让或处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员工持股计划安排

  根据时间网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时间网络无制定或者实施新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安排。

  (八)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情况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时间网络未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向熹直接持有时间网络4,250,000股股份,占比83.1062%,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任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初,向熹直接持有公司85%的股权。2022年9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向熹直接持有公司85%的股份,股份数额为4,250,000股。2022年9月,时间网络增资至5,113,936元,向熹直接持有公司83.1062%的股份,股份数额为4,250,000股。同时,向熹为公司新股东广州时空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时空合伙的实际控制人,广州时空合伙持有公司113,9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80%,向熹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85.3342%的股份。同时,自报告期初以来,向熹在公司一直担任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事项具有决定权。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时间网络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时间网络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情况

  时间网络系由时网有限于2022年9月13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间网络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5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1向熹4,250,00085.00%2张伟550,00011.00%3同创英荟壹号200,0004.00%合计5,000,000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时间网络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已经发起人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和《公司章程》确认,并已办理了工商登记。本所律师认为,时间网络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二)时间网络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时间网络(包括其前身时网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1、2016年 6月,时网有限设立

  2016年5月12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核发“穗名核内字[2016]第04201605100185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日,刘惠明、包正签署《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决定共同设立时网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刘惠明出资180万元、包正出资12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16年6月3日,公司取得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时网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元)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  1刘惠明1,800,0000货币60.00%2包正1,200,0000货币40.00%合计3,000,0000-100.00% 2、2016年 8月,时网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6年7月15日,时网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加至344.8276万元。其中,新股东张伟以货币出资34.4828万元,新股东同创英荟壹号以货币出资10.3448万元。

  同日,张伟、同创英荟壹号、刘惠明、包正与时网有限就上述增资事项签署《增资认股协议》,约定时网有限新增注册资本44.8276万元,由张伟、同创英荟壹号分别以现金1,000万元、300万元出资认缴。本次增资定价由各方协商确定。

  2016年7月18日,广州南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南天验字(2016)第L108号《广州时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6年7月15日止,公司累计实收资本74.8276万元,其中刘惠明以货币出资18万元,包正以货币出资12万元;张伟实际缴纳投资款1,000万元,其中用于新增注册资本为34.4828万元,其余款项965.517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同创英荟壹号实际缴纳投资款300万元,其中用于新增注册资本为10.3448万元,其余款项289.655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2016年8月5日,公司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时网有限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元)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  1刘惠明1,800,000180,000货币52.20%2包正1,200,000120,000货币34.80%3张伟344,828344,828货币10.00%4同创英荟壹号103,448103,448货币3.00%合计3,448,276748,276-100.00% 3、2017年 12月,时网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7年7月28日,时网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刘惠明将123万元出资额(实缴出资12.3万元)转让给向熹、将57万元出资额(实缴出资5.7万元)转让给广州黑匣时空;同意股东包正将51万元出资额(实缴出资5.1万元)转让给吴传震、将24万元出资额(实缴出资2.4万元)转让给彭利国、将3万元出资额(实缴出资0.3万元)转让给广州黑匣时空。

  同日,刘惠明、包正、向熹、吴传震、彭利国与广州黑匣时空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12月8日,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出资 额实缴出资 额转让价款定价依据转让款支 付情况刘惠明向熹1,230,000123,000123,000以实缴出 资为依据 协商定价已支付 广州黑匣时空570,00057,00057,000        已支付包正吴传震510,00051,0000本次引入 运营管理 团队,各 方协商定 价/ 彭利国240,00024,0000        / 广州黑匣时空30,0003,0000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时网有限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