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开始!

  北京市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开始啦!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详情如下 ↓↓↓

  认定条件

  (一)受理范围

  1.本市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在读专升本学生;

  4.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5.持有由北京市公安局签发,在有效期限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6.已在本市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7.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

  工作安排

  (一)高中、中职教师资格

  认定步骤为“体检—网上报名—网上办理或现场办理—领取证书”:

  体检时间:即日起至10月16日。

  体检方式:申请人自行选择指定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检。

  体检有效期: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有效期为半年。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16日进行体检的,在2023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时有效。

  网报时间:9月27日上午9:00至10月13日下午4:00。

  报名网站: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填报信息时应选择“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下半年报名确认点”。

  申请人应于10月17日中午12:00至24日中午12:00,使用电脑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s://banshi.beijing.gov.cn),或关注“北京市教师发展中心”微信公众号“教师资格认定”栏目, 搜索“教师资格认定”关键词,点击相应认定事项后方的“网上办理”,在弹出的页面点击“结果查询”了解本人所符合的办理情形。

  网上办理:查询审核结果显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可直接按系统提示选择证书领取方式,完成网上办理。查询审核结果显示“需申请网上复审”的,申请人应按网站提示上传相应证明材料电子版照片。

  现场办理:查询审核结果显示“需现场办理”的,申请人首先应按网站提示在10月23日下午4:00前上传相应证明材料电子版照片,预约现场办理;再携带材料原件,于10月19日至23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周六日除外)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三层A区完成现场办理。查询审核结果显示“需现场办理”,申请人未按时预约和办理的,不能完成本次教师资格认定。

  领取证书:查询审核结果显示“审核通过”的,可继续办理证书领取事宜,选择邮寄或自取证书。

  (二)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

  第一步:体检(同高中、中职教师资格)

  第二步:网上报名

  网报时间:9月27日上午9:00至10月13日下午4:00。

  报名网站: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报名入口:通过 “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认定报名,并要选择各区认定机构设置的相应确认点。

  领取证书:网上或现场办理和领取证书,具体事宜请咨询各区级认定机构。

  需上传或携带的有关材料

  及注意事项

  (一)受理高中、中职教师资格

  1.北京市居住证

  已办理《北京市居住证》的,可使用“北京通”APP,向审核人员动态调取、展示电子居住证;或者提供由公安户籍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北京市居住证确认单》原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可通过“北京通”APP或“北京市居住证”微信公众号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2.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由体检机构提供。申请人可联系相应体检机构获取纸质体检证明。

  3.申请人持有2002年之后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但在报名时信息没有比对成功的,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申请人持有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者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C3座,客服电话:010-67410388)。

  5.申请人持有军队院校学历的,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第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外,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6.申请人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cscse.edu.cn/)。

  7.申请人持有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cscse.edu.cn/)。

  8.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读研究生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如《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的“预计毕业时间”已过期则还需要提交由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出具的学籍证明(在读证明)。证明中应包含入学时间、是否全日制、学制预计毕业时间等内容;原则上不能由二级学院等教学管理部门开具。

  9.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10.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京部队。

  11.2015年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任教学科,应当进行网上预约,并在现场受理时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如成绩单上没有“教育实习”成绩则还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

  12.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3.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可在现场受理期间领取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二)受理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

  请咨询各区级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详见http://jw.beijing.gov.cn/tzgg/202309/t20230922_3264532.html。

  来源:现代教育报

  编辑:曾佳佳

  流程编辑: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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