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摔成十级伤残 为何自己还要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发生或扩

  原标题:工地上摔成十级伤残 为何自己还要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工人段某在工地上做工时摔伤,他认为工头要负全部责任,于是将工头告上了法院。法庭经审理后,判决工头承担60%的责任,段某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 高空作业意外摔伤 伤者起诉工头

  2022年3月,段某经人介绍到工头李某承接的一个项目工地做暖通水电安装工作,可刚工作两天就出事了。段某准备从脚手架上下来时,脚手架倒了,段某摔成十级伤残,产生了1.3万元的治疗费,这些费用工头李某都垫付了。

  段某认为,自己是在工头李某承接的项目工地上工作时摔伤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费和误工赔偿金等16.8万余元费用理应由李某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段某把工头李某起诉到安宁市人民法院。

  判决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向法庭提出意见,认为自己不应作为本案的主体。李某称,他也是在工地上提供劳务的一方,段某应起诉的是上一层分包公司。

  法庭审理案件后发现,被告李某的工程是向上一层分包公司承包来的,但他和段某之间的确建立了临时的雇佣劳动关系。

  法官指出,段某在工地上接受的是李某的工作安排,双方之间的劳动报酬也是段某和李某商谈的,实际上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应该是段某和李某。

  法庭审理后,按照相关法律及责任划分进行了判决,李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段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8.5万余元,段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提醒 劳动者要有防范意识 否则受伤要自担部分责任

  为什么段某在工作时摔伤,自己却还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呢?

  法官表示,经审理后法庭发现,段某本身长期从事高空作业,对于高空作业工作中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理应知晓。据其自己陈述,事故发生时,他未拴安全绳,也没有戴安全帽,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于自己受到的损害,他自己也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注重自身的安全保障,以免意外发生,自身受到损害还得承担一定责任。

  而雇主也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并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预防、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释法 被侵权人存在一定过错 侵权人的责任会相应减轻

  劳动者在工作中需要尽到哪些注意义务?国浩(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思成认为,在侵权行为关系中,如果被侵权人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这情况下,侵权人的责任会相应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正在施工的工人如果因自身操作不当或违反相关施工安全制度造成人身伤害,在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时,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责任就会因为被侵权人存在的过错而减轻。

  案例中,工人段某系在施工时摔伤,雇佣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工作过程中应有风险防范意识,而其在高空作业过程中没有拴安全绳、未戴安全帽,自身未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相应过错。

  据此,综合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情况,法院认定段某自行承担40%责任,李某承担60%责任。

  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应注意加强安全防范,对自身安全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人,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否则可能会被认定存在一定过失,对自身损失就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本报记者 李艳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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