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蚌埠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权责清单目录(2023)

  蚌埠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权责清单目录(2022版本)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方式 1 旅行社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2.《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根据2020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立国内旅行社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书面声明、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2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书面声明、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3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书面声明、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4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书面声明、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5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书面声明、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6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第四款: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书面声明、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7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书面声明、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8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公布,2021年3月23日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订)第十二条:广电总局负责审批跨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第二十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以下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 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86项名称: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书面声明、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9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89项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由其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书面声明、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10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行政许可

  1.《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9项“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3项: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20〕51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第3项: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90项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由本级广电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省级广电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书面声明、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11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公布,2020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7号修改)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书面声明、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12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行政许可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592项名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实施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广电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书面声明、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1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行政许可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为此:(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以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配套供应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以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全国范围划分服务区。设立该类别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机构,拟申请服务区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向拟申请服务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拟申请服务区为全国范围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批。

  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书面声明、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14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四)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第五条第三款: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书面声明、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第一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书面声明、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16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四批取消、合并、下放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皖政办〔2002〕23号),“省体育局下放审批1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书面声明、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17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许可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十条: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国家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2.《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第20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书面声明、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18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5号,2015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登记表、资金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营业执照、书面声明、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19 对于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2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2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2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对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23 对互联网接入服务者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或正在接受处理的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者暂停接入服务,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2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0552-311543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0552-311543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0552-311543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0552-3115439 2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0552-311543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0552-311543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处罚 0552-311543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0552-3115439 26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0552-3115439 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0552-3115439 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0552-3115439 27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28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的经营行为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规受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作出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行政许可涉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3115439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0552-3115439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遵守的规定的处罚 0552-3115439 29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